摔死幼童事件拷问我国的减刑制度

时间:2020-05-01 06: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俊
  近日,北京发生的男子摔死两岁半幼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网友们也在激烈讨论,表达了自己对小女孩深深的同情和对嫌犯的深恶痛绝。

  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怀有此种朴素的情怀,但是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笔者不仅仅限于这些情绪的表达,更体会到了该事件我国减刑制度的严厉拷问。据最新报道,疑犯是有犯罪前科的,并且在监狱还有打狱警的行为等种种劣迹,但是这些并没有影响到他接连五次被减刑。不得不说,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刑法中减刑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应当减刑的标准之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并没有规定“应当减刑”的罪犯必须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而是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必须予以减刑。就像该事件中的疑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并不能算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是若他无意间发现并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也必须给予减刑,这样不考虑罪犯人身危险性和主观上是否自愿接受改造的做法,极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草率地给其减刑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

  其次,对于罪犯的减刑,应当设立减刑考验期。罪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人民法院在宣布减刑裁定的同时,附带设立合理期限的考验期,只有考验期届满,并且罪犯没有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时,其减刑裁定才予以生效。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监狱的建议撤销其所减刑期,恢复执行原有的刑期,并不再对其减刑或者严格限制其减刑的次数。就像本事件的嫌疑人,若其是在减刑考验期内打狱警或有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就不得给其减刑。

  再次,应当完善监狱的减刑考核制度。监狱现行的单纯以计分评定罪犯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多流于形式,并不能全面反映罪犯的改造情况,不足以表明罪犯的犯罪意识是否淡化,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建议改造现行的减刑计分考核方式,而设立多元化的考核模式,合理设立考核项目,恰当确定项目权重,从而逐步形成高科学性的罪犯考核制度,并注重考核罪犯的思想变化。

  最后,法院应当加大对减刑建议的考查力度,及时撤销不当减刑。根据笔者的了解,监狱管理员收受罪犯家人钱财,故意隐瞒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伪造、编造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这些伪装改造的犯罪分子最终“符合”减刑的条件,从而达到减刑的目的。这些不当的减刑造成对罪犯的放纵,也使人民法院的裁定丧失公信力。因此,法院应加大对减刑建议的考查,同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入监考察,打击减刑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使减刑制度名副其实。当然,这其中的程序和权限问题还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此次摔死幼童事件对我国减刑制度的拷问是严厉的,代价也是沉重的,每一个人都要深刻反思,特别是可能给疑犯的减刑提供方便的人,更要责以最严重的查处,直至刑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