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据了解,出台《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规避执行已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次,最高法院出台公布失信者名单规定,无疑对唤回诚信、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实际上,对于“老赖”问题,多年以来,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在加大处罚力度。早在1979年,刑法就规定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此后刑法修改时又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独作为一项罪名予以规定。针对执行工作越来越严峻的形势,2010年和2011年,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主旨都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遏制规避执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无论是这次规定还是此前的有关法律文件,对“老赖”进行处罚的前提都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可问题就出在法院如何判断“具备履行能力”。据了解,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法院对被执行人判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由于查控手段有限,连被执行人财产有多少、在哪里都不清楚,对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更是无从得知。如果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自然也就很难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因此,如何确定失信者,必须从查明财产开始,而查明财产的有效手段就是建立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通过法院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合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
对于联动和威慑机制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在不遗余力地推进,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有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并不愿意把自己的数据库向法院公开,有的虽然进行了对接,但也设置了许多条件,法院对于数据库的利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如在对当事人存款的查控方面,一些商业银行只提供辖区范围内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有的甚至只提供本网点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理由就是上面没有授权。这使得执行人员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不得逐个银行甚至逐个网点去查。一旦当事人得知消息,在几分钟之间就把执行人员辛辛苦苦查找的财产轻松转移。
可喜的是,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和措施力度。其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对于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也在积极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就与工商银行共同启动“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查询、冻结一次完成,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成功率。
当然,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当由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全国范围的执行威慑机制,并辅之以相应的惩戒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最终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