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冤错案件重在提升法官素质

时间:2020-05-01 05: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维永
  所谓冤案,主要指把无罪之人认定为有罪的案件。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还可以是那些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而导致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案件(7月10日《法制日报》)。这些案件的发生,无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正义的强烈质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也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审判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于建立刑事诉讼的终局防范机制,让一切冤假错案皆止步于此。因此,法官作为司法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守门人,如果因为不尽职守让冤假错案过了关,有如丢失阵地导致全线失败。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及《法官行为规范》规定的“坚定政治信念、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审判独立、保持司法廉洁、加强职业修养、注重着装仪表、约束举止行为”,皆集中于两个方面,即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之强化。在笔者看来,如果一个法官的政治素质糟糕,那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如果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糟糕,那当事人将成为其手下的冤鬼。所以,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大力强化和提升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除此别无他途。

  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法官从事司法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思想及品德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所谓忠诚,是指对党和国家忠贞不渝的卫士精神与前扑后续的牺牲精神。按照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规定,法院具有惩治犯罪、调节社会矛盾的职能;按照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政治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法院具有维护稳定的职能。只有忠于党忠于国家的人民法官,才能忠实履行上列职能,以对党和国家严肃负责的精神办好每一件案子。

  所谓为民,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仆者,依附主人者也。《诗.大雅.既醉》云:“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公仆者,依附于公众者也。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即确立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载入国家宪法,标志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人民公仆”的宪法定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人民法官。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公仆,理所当然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法官只要有了公仆意识,必然会以向人民负责的职业精神去办理案件,在每一件案件上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谓公正,其内涵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正义等方面。公正其实包括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它既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而公正对于法官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坚持秉公司法,不徇私情;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不主观臆断;坚持实体处理与程序运行正确,不顾此失彼;坚持公开透明,不暗箱操作。这里所指的公平,不能完全依当事人的视觉为准,只能是法律上的公正。这是因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往往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法官既不能象运动裁判员那样亲眼目睹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也不可能象自然科学家那样反复实验再现同一客观现象,法官之责任在于竭其所能使法律事实接近或吻合客观事实。为达此目的,法官必要时可亲临现场查看,走访知情群众,听取案发周边群众反映,征求民众的案件处理意见。集言之,使尽全身解数,确保案件质量。

  所谓廉洁,即指法官是否做到了廉洁司法。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也是党纪国法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清正廉洁、铁面无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重庆高院钱锋院长说得好,“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不贪赃不枉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良知,失去这一底线,公正和为民都是空话。”所以,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职业尊荣感及责任感,都决定了司法者必须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永远保持着清正廉洁的光辉形象,并能够逐步内化为一种持之以恒的思想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品质,甚至终身都不得有半点污点。廉洁司法是法官的人格魅力所在。只有两袖清风、一身正气的法官方能产出合格的司法产品。

  法官的业务素质,是法官从事司法职业应当具有的业务水平与办案能力。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用四个字表示就叫“业务精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明确要求的。业务精通是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因为司法能力还包括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等,而不仅仅是办案能力。

  法官要具备较好的法学理论修养。法学理论修养是法官必备的能力修养。一般而论,法官级别越高,其法学理论修养越高,就基层法官来说至少应有一定的法学理论修养,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有高深的法学理论修养,高级法院法官应当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修养。现在法官的法学理论修养比30年前笔者到法院工作时的情况大不相同,那个时候一个基层法院连一个法律本科生都没有的现象较为普遍,现在的本科生几乎占全院的一半以上。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现在各级法院新进人员大多是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学历,整体文化素质高了,但办案能力却弱了,因为实践经验不足。我们的年轻法官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发挥理论优势帮助老法官丰富知识,二是努力向老法官学习办案实践经验,多请教、多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处理意见,三是注意理论上的跟进补充,注意理论动态,不断更新知识。如此,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大有好处。

  法官应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包括立法目的、宗旨与导向,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大有好处。孟德斯鸠说:“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说:任何案件的裁判过程,总是要着重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是准确选择适用法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实体与程序);第二层次,是在确定的法律条款中恰当选择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调解或判决,从轻或从重),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责任。前一层次着眼于解决办案的法律依据,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公正;后一层次着眼于追求更高境界的实质正义,它要求裁判不仅要合国法,还要同天理,也要近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