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就该追究刑责

时间:2020-05-01 01: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立美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21日《兰州晨报》)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低保金标准不断提高,加上基层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以及少数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确有不少不符合条件的人通过伪造申报材料成功骗取了低保资格,让一些该保的低收入群众没有享受到低保。虽然各级政府对于造假骗保行为非常重视,也出台了不少制度政策。但是,并没有彻底杜绝骗保现象的存在,仍然有不少不符合享受低保资格的人骗取了低保,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广大老百姓的强烈不满。

  造假骗保屡禁不绝,一个很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于造假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起不到约束作用。按照大多数地方处理造假骗保行为的做法,普遍只是简单的取消骗保人员的低保资格,对于骗保人员来说没有任何损失。严厉一点的,也不过只是外加两三倍于低保金的罚款而已,经济处罚太轻。正是这样轻微的处罚使得造假骗保行为的违规成本太低,起不到威慑作用,很多人乐此不疲。况且骗保行为被查出的概率并不是那么高,只要没人举报,一般很少、很难被查出。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不管是造假骗取低保资格的行为,还是造假骗取购买、租住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行为,都符合法律上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就应该依法理当以诈骗罪追究造假骗保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顾及一些骗保人群属于弱势群体,甚至因为骗保人员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一些特别关系,没有依法追究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降低了他们骗保的成本。现在,甘肃立法规定对于造假骗保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不是从严处罚骗保行为,只不过是依法处理,是法治的回归而已。追究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实际上主要是提高骗保的违法成本,以达到惩处骗保行为的目的。

  当然,为了彻底斩断造假骗保利益链,除了严惩造假骗保者之外,还必须对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给予严惩,不能蜻蜓点水,以轻松的行政处分了之。对材料审核不严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而对帮助他人骗保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