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违法揭露”怪圈

时间:2020-05-01 01: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红波
  十八大之后,无论是情妇反腐,还是微博爆料,爆料人取证是否合法逐渐成为新的社会关注点。

  以法律的视野审视,许多严重腐败事件都是“违法揭露”,譬如雷政富事件中的偷拍行为等。但是“违法揭露”确实有效,杀伤力十足。诸多腐败分子,如果没有“违法揭露”,也许到现在还逍遥法外。

  以“违法”揭露“违法”,似乎是一个悖论。在与贪腐行为的斗争中,如何让“违法揭露”在法制的规制内健康存在,确实值得全社会深思。

  细化立法,明确公职人员享有的隐私权范围。“违法”反腐一直面临着某种“合法化”困境,公民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的监督,其手段总是游走于隐私权与监督权的法律边缘。官员作为一名公民,也有自己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规定》六十八条规定,“公民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认为是有效的证据。”问题的焦点在于:官员哪些个人信息是可纳入“公民隐私”范畴予以保护,哪些又是应让渡于公众监督权而必须舍弃保护?哪些属于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怎么才能既适当合法的保护官员的民事权利,同时监督过程中也捍卫其它公民的隐私权利,不殃及无辜。目前,我们对上述问题既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更缺乏成熟的司法判例指引。如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样的界限规定显得十分笼统、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性,如官员的工资收入、家庭财产,是否属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就一直并无明确界定;同时,这一界定也缺乏进一步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如为“预防腐败”这一公共利益,而亟待建立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一直付之阙如。

  期待相关立法能够进一步细化,充分厘清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基本法治界限。既要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也要遵循公民监督的法治化原则,即使这种界限立法或许难以一时作出清晰的标识,司法机关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个案中,探寻发现其中的“奥妙”,以形成指导性的判定规则,将“违法”曝光式的监督吸引到正常的法治渠道中来,最终让“违法揭露”反腐“有法”可依。

  创新监督举报渠道,拓展公民反贪腐渠道。合乎法治化的监督路径,应是官方举报渠道优先。但是时代日新月异,公民的监察途径和方式多样化,与之相适应的官方新的举报监督渠道尚未完善,公民监督举报的社会认可度又不高,导致不少公民更相信网络,更愿意寻求网络曝光等“违法”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把事情闹大”的监督方式虽然手段上存在风险,却容易引起反腐部门的有力查处。改变这种现状,有待于反腐部门与时俱进,广征民意,做好公民监督的权利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出一条紧合时代发展,方便安全快捷的监督反腐制度体系。

  相关合法机构尽职尽责恐怕是解决的最终最好办法。群众眼里的违法腐败得不到及时查处,而群众依靠合法途径根本无法取得贪污腐败的罪证,举报无法提供官方要求的“具体线索”。这些“具体线索”只有“违法揭露”才能获得,譬如爆料人对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包情人的网络曝光,如果没有取得确凿的具体证据,只是举报没有证据的现象,当事人很难受到处理。走出“违法揭露”违法的悖论,最根本的还在于合法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尽到打击违法腐败的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当腐败被合法机构及时查处之时,群众也就用不着冒违法被制裁的风险去“违法揭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