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经济最活跃的浙江温州,村镇官员权力屡屡失控,温州永嘉县新桥村10名村官竟然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这也是建国以来村级官员集体贪污的第一大案。(8月18日 新浪网)
在房价高企的时代,316套房是多大一笔财富啊!10名村官平均每人获得1.8亿的财富,这得有多大的胆量!很显然,这里的村官早已不是曾经带着草帽,泥巴裹满裤腿的老农形象了,而是“生财有道”的富豪,也不再是村民们的主心骨和带头人,而是将手中微薄的权力发挥到极致的投机者,彻头彻尾窃取村民利益的贪污犯。10名村官面对18亿元的财富,可以毫不犹豫的据为己有,其蛇吞象的胆子哪里来?答案怎么都绕不过缺失的监管带来的肆无忌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官构成的村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尽管很多村官是共产党员,但却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村民委员会却承担着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行政职能,特别是对集体财产具有管理权。另外村委会还承担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例如低保金的认定与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的发放、政策性补贴的发放等等。虽然权力有限,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市郊区的农村,村委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就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操控。现实中,很多农村的村委会有着强烈的家族色彩,很多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面对着村委会权力背后的巨大利益诱惑,家族比较强势的人就会采取贿赂、诱骗、甚至暴力的手段操纵选举让自己的亲属占领村委会,村委会成员之间就以血缘或婚姻为纽带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没有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党内民主与监督失灵的境遇下,这些村官们就理所当然的把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
虽然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础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而现实中很多村官缺乏法律意识,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不是公务员侵占集体的利益不是犯罪,最多就是被撤职。但是在监督失效的时候,村民敢怒不敢言的情况下,谁来发现?怎么查处呢?温州的这些村官既没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又在监督的真空下,缺乏廉洁守法意识、被查处的概率小、收益奇高,所以小村官变巨贪就成了必然,况且很多村官就是为了侵占集体财产采取非法手段进入村委会的。
在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郊农村土地日益稀缺的经济形势下,建立健全村官的管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规范土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首先要建立村委会选举监督机制,防止村委会的家族化;其次要建立合理的村委会决策机制,涉及重大集体利益事项的决策要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防止权力的集中;再次要建立畅通的村民举报渠道,并鼓励村民及时全面客观的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要加强对村官们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特别是要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