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摔女童事件”一再发生,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不仅暴露出国民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淡薄问题,同时也拷问了我国法治关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和机制。
思考一:罪刑法定与民意、舆论的冲突,刑法条文中故意杀人罪中“手段特别残忍”应立法统一。
在“北京摔死女童案”出现之后,社会各界群众、学者及相关媒体纷纷呼吁对行为人的恶行应以刑法条文中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中的“手段特别残忍”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我国刑法中目前认定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标准是比较混乱的,没有一个具体衡量标准和分类标准的。今年年初,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死刑与宪法”讲座上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经常会看到“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或特别残忍”这种词,那么,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有没有统一标准?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何影响?通过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目前认定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标准是比较混乱的。表明目前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认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我们要把死刑适用的各种条件予以类型化,提供具体标准,比如手段残忍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为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提供一个很扎实的条件,而不是很随意地认定“手段残忍”就可以判死刑。
思考二:不少人看见这条消息都很痛心,由于一次停车事件而引发的惨案,在案发当时,如果男子能够理智一些,法制观念能够再强一些,就不会因为一个小小的停车问题而伤害他人,夺去一位小女孩的性命。这暴露出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法制教育和普及刻不容缓。实现中国梦,不仅要经济物质上达到小康,还要使得国民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达到“小康”。要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必须同步前进。
思考三:对于弱者的法律和制度安全保护网须更加严密。幼儿、老人、妇女这些我们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对于他们的专项法律保护虽然不在少数,但是大多都只是“泛泛而谈、纸上谈兵”,相关的制度和执行保护措施和力度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保护弱者的那张安全网能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呢?当歹徒的黑手伸向年幼的孩子、年迈的老人时,纸上的法律和远处的警力往往会有鞭长莫及的遗憾,让安全网更加严密,让保护来的更加及时,这是弱者的呼唤,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