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当有所作为

时间:2020-05-01 00: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义朝 周明芳
  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有两个十分露骨而又扎眼的现象和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克服和解决:一是行政诉讼被告即行政机关首长逃避出庭,群众告官却总也在法庭上难见到“官”;二是行政诉讼被告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竟高达90%,这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县乡两级政权的行政执法中严重存在。两个问题同时长期发生在被告行政机关身上,充分说明我国法治进程异常艰难,困难还很多,还有很坎坷的路要走。这一现象与国家法治建设要求形成极不和谐的音符,也成为社会公众广泛质疑却又无可奈何的症结。

  从实践看,两个问题虽然性质不同,彼此看似两码事,但从本质剖析,两者却具有内在甚至是必然的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实际上,正是因为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充斥,客观上造成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行使的极大随意性。加之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源性,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过硬,日常办案中程序歪曲和不到位,证据收集违法或欠缺,证明力不足等时有发生,最终由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等而被司法审查所否定,判决撤销。从司法实践统计调查看,行政机关屡屡败诉是年复一年,长期不曾有所根本性改变。

  推进法治建设,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必须尊法、崇法,带头依法办事,担当法律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群众才乐意守法和信仰法律,才能信服政府,服从权力,才会循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和愿望。倘若政府官员(特别是行政首长)连直面群众对簿公堂的勇气和能力都没有,又何谈政德、法治以及群众的信任、信赖?何谈坚持群众路线?说到底,上述问题的存在,其实也是权力未被关进制度“笼子”的直接、典型的表现。

  改变和扭转这一行政被动局面的出路在何方?窃以为除提高官员政德水平及法治意识外,行政效能监察应当介入,并发挥职能作用,创新监督机制,将行政效能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严格考核,规范政府机关“产能”监测,并形成人代会专题报告,定期明于人大代表知晓。

  目前,人民法院虽正在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此举重点旨在消除地方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干扰,确保行政司法的公正,但对解决行政首长不出庭问题显然力不从心,作用极有限。

  因此,特别是市县级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委、政府职能运转的监军、御史,要克服传统的工作模式,多一些新形势下迎接各种挑战的法治思考,在完成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信访举报问题的突击性针对性监察的同时,注重和完善常规性监察。要把政府行政效能监察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提升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高度,常态化运作,发挥其综合性、层次高的地位优势,监督、督促、帮助政府推进法治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鼎力改进工作,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效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的正确、全面、有效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