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某地警方宣布破获一起重大拐卖婴儿案,10名被拐婴儿全部获救。然而与雷厉风行且卓有成效的打拐行动相比,这些获救婴儿的后续抚养问题却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困境:亲生父母不愿出面认领,收买者想继续抚养,却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地福利院以不符合救助范围而不愿接收,这些孩子面临着无处可去,无法安置的“现实尴尬”。
被拐孩子多来自于偏远山区,其亲生父母正是基于无力抚养的家庭困境与法律意识的淡薄,才谋划将孩子“送出”,以获得一笔“不菲的抚养费”。在孩子获救后,亲生父母一方面忧虑抚养孩子而增加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担心已经获得的“抚养费”会被追回,故不愿出面认领并接回自己的孩子回家照顾。
收买被拐卖的孩子可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重罪,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被拐卖的孩童,应予以送回,不应继续抚养。收买人虽然有心抚养,却因有悖法律规定而不能继续抚养。同时,因被拐卖的孩童尚未涵盖入国家福利院救助的范围,所以当地福利院基于自身财政支出与规避风险的考虑,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这些孩子。现实不禁让人深思:这些孩子在被解救出来后,该何去何从,谁来保障他们的成长权益?哪里才能安放他们接下来的人生?
从法律的层面讲,这些孩子的生父母,对于先前“送出”孩子并收取“抚养费”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孩子被解救出来后,更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家庭无力担负的经济困境,并不能构成推卸责任的合法理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履行查找与劝导义务,督促他们尽早认领孩子,依法履行其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应的保障服务水平并不高,探寻一种妥善安置被拐卖儿童的方式,乃至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对这些孩子来说,事关他们的生存与成长权益,应认真对待,及时、有效、合力解决。
民政部门应发挥全面救助与综合保障功效,协调建立儿童福利院等社会救助机构接收、救助、安置被拐卖儿童,详细了解被拐卖儿童的家庭监护评估情况,对困难家庭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加强对其的监护教育与指导工作,全面维护儿童的权益。对实在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要及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尽力避免出现儿童无处可去的“尴尬”,使他们能够在有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