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不是收权了事

时间:2020-04-30 21: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最近,全国人大代表、知名编剧赵冬苓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给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表示“税收法定”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几种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但没有给出路线图和时间表。

  “税收法定”并未纳入我国《宪法》层面,《立法法》虽然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但据第8条、第9条,税收立法权并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有关税收立法权可以通过授权方式赋予其他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下级权力机关。同时,《立法法》并没有界定法律保留的具体范围。这是国务院行政主导税收立法数量超多的主要原因。

  但是,国务院长期以来主导税收立法,人大作为专门立法机关几乎被“架空”,并非“收回税收立法权”呼声高涨的直接原因,而在于近年来一些税种的轻易开征着实触痛了国人敏感神经。比如开征房产税,徒增高额交易费用,房价却未应声下跌。

  国务院代行税收立法权,缘自特定的时代背景,不能依今天的法治标准简单批评,而在宪法层面不确立、立法法存在缺陷、授权及转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行政赋税立法权的废除不能采取休克疗法,搞“一刀切”,简单收权了事。应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首先,税收立法事项属于法律相对保留,国务院代行立法有其正当性,并且也确实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税种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些税种还在完善过程中,不适合立刻收回人大立法。因此,保留已经国务院代行立法权的税种,是现实需要。

  其次,从法理上讲,立法机关收回税收授权之后,只能禁止新的授权立法,不能溯及既往,使得国务院和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自然失效。其有效性和约束力仍予延续,但可以逐步对其进行修改,逐层进行清理。经过实践检验,对于条件相对成熟,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律的良性衔接和过渡,防止出现无法可依的“空档期”。

  再次,对于确属“空档期”尚未开展税收立法的领域,例如遗产税、赠与税,是否开征或者调整,全国人大立法要有所作为。也可按《立法法》第9条规定,某一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在一定层面上让国务院先行探索,并对之有限度、有针对性地立法授权。这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但要对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内容等严格限定,实行具体、个别的授权而非概括笼统性的授权形式,避免出现乱象。

  最后,要从根本上取得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成效,还需推进我国人大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提高完善专业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和条件。

  总之,“税收法定”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基于渐进的改革模式和“成熟原则”审慎推进。稳步实现由“行政主导”向“法律主导”的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