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近年来,汽车、手机、饮料、皮包、服装、药品、食品,几乎各类商家都在找明星代言广告,利用明星的影响力、号召力和曝光率,宣传企业品牌,提升产品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产生引导和示范作用。
然而,在金钱诱惑和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情也屡屡发生。从前几年刘嘉玲代言的SK-Ⅱ,到郭德纲代言的藏密排油减肥茶,再到众多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这些企业和产品在明星代言广告下,知名度打响了,产品畅销了,然而产品质量却“忽悠”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我国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使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追责成为“真空地带”。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并不涉及明星个人。
因此,即使明星代言的广告受到查处,依法最多是广告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罚款了事;对涉及违法广告的明星则无任何惩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所代言广告涉嫌违法,有良知的明星主动积极退还代言费、向公众道歉,而有些明星则继续装聋作哑,没有任何愧疚之心。显然,这种靠明星个人道德和自律来规范广告代言的行为并非长久之计,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修订现行法律,让问题产品的代言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填补了“个人代言虚假广告”无法律规定的空白,但该法适用范围有限,只对明星代言食品虚假广告有效力。而对于其他产品,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仍然没有义务性规定和罚则。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增加“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谓是正当其时,不仅弥补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漏洞,也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当然,从《食品安全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明星代言广告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逐步建立完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只有兑现为执法上的严肃与公平,其才能实现立法目的,拥有鲜活的生命力;否则,即便是所有法律规定都打上补丁,也堵不住明星代言的“浮夸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