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退票新政会增大退票旅客的经济负担

时间:2020-04-30 21: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姚明胜
  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8月26 新华网)

  此次铁路部门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给公众带来了一喜一忧。一喜是原来规定只能在购票车站退票改签,变成了全国通退通签,为此将大大方便退票改签;一忧是2011年9月下调的退票费按5%计收,现在又“恢复”到了原来的20%水平,为此将会增大退票旅客经济负担。

  当然,铁路部门为了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而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不区分退票原因而一股脑地按照退票时间来确定退票费,就有失公许。

  如,退票者都是因有事临时决定,一般在开车24小时内很难决定,是不是能将开车24小时内的规定,再细化为开车前2小时、4小时、8小时等档次,并拉开退票费的收取比例档次;再如,因病或因灾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照乘座火车的,应当能区别对待。只要有相关证明,就可以享受最低退票费标准;再比如,是否能将原来的“如遇到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退票”的规定,再补充加上,并扩大到所有旅客等。

  还有,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铁路部门在制定收取退票费时,是不是还应当加上,在火车晚点发车或晚点到站时,根据晚点时间给旅客发放适当的“晚点”补助。

  所以说,一项政策的好坏,并不在于制定政策部门的自圆其说,更应当多听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像涉及民生的铁路部门,一切有关提高收费标准的改革都必须慎之又慎。

  否则,铁道部门单方面“提高”退票费标准,不管如何解释和有再多的理由,都难逃“垄断”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