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身边连续发生了多起恶性伤人事件,如北京摔婴案、河南公交车杀人案等,再联想到近年来的河南洛阳电视台记者被劫杀案、云南通海灭门案等,细心的人们会发现,这些极端案件的施害人均为刚刚刑满释放的前科犯。在我们对这些罪犯们的恶性感到震惊,对被害人的遭遇感到惋惜的同时不禁思索,为什么这些曾经被判刑入狱的前科犯,会冒着被重判的危险铤而走险?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
对犯人在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存在不足。惯犯频现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存在瑕疵。刑事处罚和狱中教育不可能保证每个犯人在刑满释放后,都能够接受教训,改邪归正,洗心革面,永不再犯,但一个又一个惯犯的出现着实给了我们一记又一记响亮的耳光,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对服刑人员狱中教育改造的思路和方法。《监狱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方针。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负起教育改造的责任,尊重他们的人格,解开他们心结,让悲剧不再重演。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宽容度有待提高。在我国,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生活、就业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导致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负担,很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因为他们已经为曾经犯过的错误,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时,再重新踏入社会,若因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心态,使他们出现过激行为报复社会,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检察日报》曾刊登过《应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文章,呼吁加强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增进社会对有过犯罪记录的人的包容度,消除社会对改过自新者的冷漠和歧视,使他们能够在改过自新后重新沐浴新的阳光。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跟踪制度有待完善。面对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案件的多发,我们可以尝试根据不同的罪犯类型和罪行的轻重程度,建立起刑满释放人员的短期、中期或长期的信息跟踪制度。刑满释放人员虽大多数已改过自新,但不可否认仍有部分顽固分子心有不甘,预谋出狱后从操就业,甚至想再大干一场报复社会。对此,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跟踪制度便有一定的必要性。例如定期思想报告、定期约谈等,可以有效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损害降到最低。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有待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2013年4月9日,莫斯科市政府率先在全俄制定了具有强制效应的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劳动就业的规定,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实施方法。因此,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安置工作,特别是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他们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是减少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