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司法”是司法者的天职

时间:2020-04-30 20:5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潘宇翔
  现代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人”之全面发展,那么一切与法有关的职业本质与终极目标就当然皆为了“人”的幸福。人民法官以“为民司法”为宗旨是其当然的职业价值依托。高度亲民爱民、廉洁自律、处事公道、不辞辛劳,虽然做起来很不简单,但确又离其与其他职业之本质区别尚有不短距离。

  司法者确非平凡职业,其特别之处在于他本是个凡人,确又须以一个近乎神格的圣人般人格去赢取所办案件当事人的绝对信服,须注意这里绝非是以任何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权威去迫使当事人的外在服从。作为建设自治型与回应型法治社会的中国,无论昨天的宋渔水、白明德还是今天的翟树全无不佐证:司法者之特殊人格魅力才是其具备行使司法权力的合理资格,才会达成“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而此种特殊之人格魅力在于:刚正不阿、去“官本位”思想,程序正义观。

  其特别之处在于,医生是将人类身体理性掌握,教师是将人类成长理性掌握、政治家是将人类公共事务理性掌握,而司法者却是将集以上人类理性之大成的最高理性握于手中。他的能力与优秀将特别集中地体现在对这种最高理性的学习能力、发现能力、创造与适用能力上,而非仅仅对案件纠纷的简单“摆平”。

  其特别之处还在于,应当有着比其他职业更大坚守定力与耐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除非有巨大信念支持、意志坚定的理想主义者不能为,这道防线无论怎样都不能被放弃与逃避。这样的人不由身份、学识来评价,一切取决于其天分信念或后天误打误撞中对自我的重新认识与发现。这样的信念与信仰应长存于内心,而不为其身处环境与阶段的变迁,所受的何种或好或坏的看待与对待所动摇影响,因为人类至高理性的存在本就永恒于时间并且宽容下所有存在。

  愿这个群体中除了都能具备为人廉洁、处事公道、一心为民的职业人格魅力外,也能多多地涌现出能坚守司法底线,不畏强权保护弱者,实践众人的公平正义,能在司法文书与工作语言中自由地驾驭文字、精湛地辩法析理,感触时代进步脉搏并永不保守地引领社会改革,能善于从社会生活的人情世故中抽丝剥茧出蕴含法理并适用于裁判的优秀人民法官。

  因为,不管作为对人民群众呼声的敬畏与回应,还是我们法律人的自我完善与价值实现,都是一个虽然很高但却必须所为的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