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8月15日出台,该政策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向政府交纳评估价与购买价差价的55%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8月16日 人民网)
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是规范和统一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措施,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由于增加了住房商品供应量可以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出卖经适房向政府交纳部分收益合情合理,因为经适房是由国家计划,城市政府组织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就是集中全社会的资源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
经适房购买人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低收入者,享受保障政策,只需支付较低价格。经适房所有权人在经济条件变好之后,就不应该继续享受特殊的住房保障,他们改善住房条件无可厚非,但是应放弃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特殊待遇,把机会留给最需要的人。经适房作为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最后保障,绝对不能成为渔利的工具。
同时政府在收取经适房增值利益中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规定交纳比例既要公平,又要合理。公平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收取的增值利益比例应当一致,否则就会出现不公的可能性;合理是收取的增值利益的比例应当适合经适房交易的发展,过高会让经适房交易失去动力,使资源闲置,阻碍公民改善住房;过低则可能导致经适房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获利,滥用社会保障便利,也无法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所以经适房增值利益缴纳比例应充分调研,根据经适房所有权人购房价款、购房年限、地区房价增长速度,将购房资金收益率设定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交易行为。
二是政府收取增值利益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经适房建设,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流入政府的腰包。经适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全体公民,其增值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公民。基于经适房保障低收入者居住权利的目的,经适房出卖的增值收益应当再次投入到经适房的建设中,形成资金池,循环利用。虽然低收入人群的个体在改变,但是低收入人群永远都存在,保障机制永远都需要。如果经适房资金被滥用,最后买单的还是全体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