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京报对97位北京家长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今年教师节期间,近6成家长和学生仍准备送礼,送礼者大部分是幼儿园孩子和小学生的家长。礼品既有自制贺卡和画作,也有价值数千元的购物卡、加油卡。受访家长中,准备的礼品价值最高的达3000元。(9月10日《新京报》)
给教师送礼真是对老师的尊敬吗?其实不然,这是把“恩师”往火坑里推。大部分老师们在收与不收之间,有着各自的为难和坚持。但只要收了就陷教师于“不义”。《教师法》要求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部2010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更是明文规定:“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只要收礼就存在法律风险。教师在主体上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要教师行为符合该罪行为要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该罪。索取财物自不用说,即使是被动地收礼,只要为送礼家长的子女在学习、生活上提供各种便利都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司法解释中,只要收礼价值累积到五千元,就将视为“数额较大”。
虽然目前而言,对于教师收礼行为,社会各界更多将其仅当成“不正之风”,并没有上升到刑罚高度,但过去没有“事发”,并不代表将来不会“事发”。一旦“东窗事发”,收礼教师不仅要深陷囹圄,更可能永远地砸了饭碗。因为《教师法》还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如果继续放任送礼、收礼之风发展,只会让部分教师越来越接近甚至超越起刑点,最终,只能是要么将他们绳之以法,给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要么让法律形同虚设,让人们失去对法治的信仰。两者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而中间却并没有缓冲地带。
也许正因为此,教育部将于近日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收受学生礼物列入师德禁行行为的“红线”,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如此规定,可谓要对教师收礼“零容忍”。这看似是对教师的“残忍”,其实是一种保护,只有杜绝“小恶”,才能根除“大恶”。
有了一刀切的硬性规定,对多方都好。家长不用操心过节送点啥,教师无须徘徊于收与不收之间,孩子也不用担忧是否受到区别对待。这是一个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好规定。但规定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期盼不久的将来,如此规定能够贴到校门上,教室里,更重要的是人们的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