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予以规范,这充分体现了广大网民的愿望,也维护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和治理网络乱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规范互联网的行为不是中国所独有,此乃当今世界之趋势,美、德等西方国家早已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我们国家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是充分借鉴了一些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法律永远落后于社会现实。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总是不断有新事物、新技术、新领域在涌现。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这些新的东西都是为现实社会所用,它的作用也必将反映到社会现实中来,不管是利还是弊都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像是互联网的发展,它对当今人们的现实生活、观念、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安全等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是任其自由发展还是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让它成为藏污纳垢、毫无社会底线之地还是让它成为有法律和伦理规范的场所?这是不言而喻的。虽然网络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虚拟社会,它的作用和影响力是切切实实地反映在现实社会中的,像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因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的抢盐事件等等,网络空间虽是新领域,但绝不是法律的禁地。
当然,对网络世界立法也还是一个新事物,不可能一下子就做到十全十美,但要先做到有法可依,却是必须的。两高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应该说是一个发展,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使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是符合法理要求的,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创制法律,而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适应了互联网的发展。相信随着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认识事物水平的不断提高,最终必将使对互联网的规范和管理走上立法的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