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15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9月9日 中国法院网)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针对国内信息网络,特别是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管理呈现强化趋势。信息网络领域的造谣、传谣行为,正遭受空前关注与严厉惩治。此次“两高”及时发布《解释》,界定了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等四种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具体条件,为新形势下依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是今后依法规制信息网络乱局的法律利器,值得肯定。
《解释》兼顾了网民私权和网络公序。对于网民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发布、转发,或者虽然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发布、转发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责。这充分考虑到网民的主观故意、行为危害程度等,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列举式规定,明确入罪标准,体现了维护网络秩序的责任和担当。
《解释》厘清了网络监督与诽谤犯罪。对于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的,只要网民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则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了网民“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尊重了网民的网络监督权。同时,又设置了诽谤罪这一底线,提醒网民不得以反腐之名行网络暴力之实。
《解释》彰显了辩证统一与罚当其罪。如对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网民,除有客观的帮助行为和帮助作用外,还必须要求网民在主观上是明知,方能以共同犯罪论处。科学地界定了此类犯罪的共犯标准,合理确定打击对象范围,体现了罚当其罪。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治者”。应对网络谣言,公权力机关、信息网络媒体责无旁贷。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仍然存在规则和秩序,网民不可恣意枉为。《解释》的出台为我们拨开网络谣言迷雾,设置网络行为底线,剑指网络谣言乱局。笔者相信,信息网络环境的“碧水蓝天”必将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