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性侵案:到底谁在“吹牛”?

时间:2020-04-30 17: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9月7日23时29分,某媒体致函三门峡市委宣传部,称:“本刊第18期文章‘村官腐败透视’一文,存在采访不够深入、把关不严的问题,其中提及村支书称‘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把这句私底下吹牛的话写入文章,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向广大读者致歉。”(9月8日《河南日报》)

  8月28日,该媒体刊发报道“村官腐败透视”,随即被众多网站以“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为题大量转载,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热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反响。报道所涉当地警方等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并表示,文中反映的问题存在移花接木、以偏概全、混淆时空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但该媒体记者坚持以“信源保密”为由,拒绝透露具体情况。事态一时陷入僵持,公众拭目以待。

  不过,面对舆论关注、公众质疑、警方立案调查,某媒体很快“坐不住”了,深夜赶着致函道歉,透露出急切心态,也反衬其此前新闻报道不实问题的严重性。但是,需要对这份语焉不详的道歉函深究的是,到底是谁在“吹牛”?媒体又为何把“私底下吹牛的话写入文章”?

  是“村支书”私底下“吹牛”?还是“村民”私底下“吹牛”?或者,压根就是媒体记者自己在“吹牛”,毫无根据,胡编乱造虚假新闻?如果是“村支书”,到底是哪个;如果是村民,到底有哪些?这个问题有深究的必要性,否则,面对广泛的舆论质疑和公众知情权需要,面对警方依法协助侦察的要求,记者完全有必要、也有法律义务陈述、告知其所了解的相关事实情况,没有必要甘冒拒不协助作证的法律风险。除非,是当事记者自己“心虚”,只好以为“信源保密”来搪塞推脱。

  而即便是“村支书”或“村民”私底下“吹牛”,记者也不能把道听途说、未经任何考证核实的消息写进新闻报道,何况是“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这种吸爆眼球、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猛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为了吸引眼球,不惜炮制没有事实根据的“猛料”,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却丢失了道德和职业操守,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传递社会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报道不实,不但伤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还祸及新闻媒体自身,降低其公信力,被读者冷落抛弃,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只负有启动监督程序的义务,媒体也无彻底查清客观事实的必要和能力,但不代表媒体不对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负责,违者可能会惹来“新闻官司”,承担新闻侵权等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基本内容失实的,新闻媒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当负面新闻报道涉嫌虚假不实成分,当事人提出质疑反驳时,媒体也有义务充分披露对方“答辩”事项或给对方“质证”、“答辩”的机会。特别是当司法机关根据新闻报道立案调查事实真相时,新闻媒体、记者有协助调查和作证的法律义务,从规则制度的上下位阶关系上讲,行业行为规范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一般不能以“信源保密”拒证特权加以推脱。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能正当实施的同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者缺一不可。

  正值全国上下强调坚守“七条底线”、整治网络谣言之际,“村支书性侵案”以惊爆网络、轰动舆论的方式出场,恐怕不能以一句轻描淡写的“向广大读者致歉”草草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