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防线让祖国花朵不再提早凋零

时间:2020-04-30 17: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韩媛媛
  近期,社会上先后发生了多起针对儿童的恶性伤害案件,很多案件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我们社会和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只有儿童茁壮、健康成长,我们的国家才能蒸蒸日上,家庭才能美满幸福。这一系列恶性伤害事件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究竟如何才能给儿童创造一个安全的发展空间,让他们幸福、快乐的成长?究竟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恶性伤害事件再次发生,让祖国的花朵不再未经开放就早早凋零?

  笔者认为,近期侵害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有多方面原因:

  一是国家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健全。虽然2012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儿童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督主体、保护标准、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不强。而我国《刑法》也未对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侵害儿童的犯罪只是法官酌情考虑的从重情节,并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导致对此类犯罪处罚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大。

  二是我国的监护权监督制度不健全,个别监护人未真正尽到监护义务。纵观近期发生的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看管义务而发生。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或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在当今的大环境,有关的亲属、邻居、社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仍将这一问题看做别人的家务事,不愿过多地介入。而且,如果撤销儿童父母监护人的资格,由谁来当儿童的监护人?新监护人是否能够履行好监护义务?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对监护权监督力度不够使得监护人心安理得地认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孩子的监护权都归自己所有,从而出现疏忽大意甚至伤害孩子的行为。

  三是整个社会对于儿童的保护意识不强。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出现自私与冷漠的倾向,人们大多只顾维护自身利益,不再将儿童这一类弱势群体看做需要所有人特别保护的对象。很多个人或组织忽视了儿童独立人格的存在,甚至将其看做父母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导致了个别极端的人将对儿童父母的怨恨发泄在了幼小的孩子身上。

  综上,为了让我们的孩子不再成为折翼天使,让惨剧不再发生,我们的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筑牢保护儿童的防线。

  第一,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尽快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儿童权益保护的具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保护标准、处罚措施等。明确《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适用范围,增加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中将侵犯儿童权益的情节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督促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将对儿童的监护视为国家的责任,而非仅仅是监护人的责任。由儿童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监督人,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监护人,及时进行批评、训诫。对经批评、训诫仍不改正的,监护监督机构应向法院申请中止或剥夺该监护人的监护权,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的财政投入,使父母监护权被剥夺又无其他合适亲属抚养的儿童能够在福利院中得到精心的照料。

  第三,提高整个社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宣扬保护儿童的正面案例,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尊重儿童的良好氛围。对将儿童从危难中解救出来的人授予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司法系统办理侵害儿童犯罪的案件中要注意儿童隐私权的保护,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对于侵害儿童的犯罪分子身份及判决结果加大曝光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谴责这种恶劣行为的舆论导向,以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

  第四,增加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有一定思维和判断能力的儿童,家长及幼儿园、学校应注意对儿童安全意识的培养,增加儿童自身对危险的防范、抵御能力。引导儿童做到危险的东西不吃、危险的东西不碰、危险的地方不去、危险的人不见,从自身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