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位女网友在微博上发出“广告”,对外“出租”自己两岁半的孩子,明码标价520元一天,说是培养承租人对孩子的耐心。无独有偶,此前网上也有不少类似招租信息。
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其出现和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反映了大变革时期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
但殊不知,这种出租孩子的“游戏”实在不好玩。一则有违道德人伦,培养了别人的耐心,却丢失了为人父母的爱心,而将孩子“待价而沽”,更是辱没了人伦亲情;二则不符法律伦理,在法律上,人从来都是目的,不是手段和“标的物”。孩童作为尚难以较好维护自身权益的弱者,更需要家长的关爱和保护。将小孩如商品、私有物般随意叫卖出租,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应予制裁;三则置孩子于陌生人处,极容易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伤害,也给社会上一些高发多发的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可能,这与出租孩子的“初衷”南辕北辙,怎么也好玩不起来。
游戏谁都爱玩,但要看什么游戏,也要看“玩法”。触碰法律的尺度,就真的不好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