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法官是执掌法律、运送正义的守护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司法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迫切需要法官充分运用和有效提升司法的智慧。笔者认为,此种智慧又可以细分为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工作智慧和人生智慧四个方面。唯有增强法官的四种智慧,才能培育智慧的法官,守护社会的底线,进而实现司法活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法官应增强政治智慧。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和重要保障,人民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因此,法官必须要具备政治智慧,不论社会形势如何变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定位不能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宗旨不能丢。法官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存在政治性的特有属性、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法律性的必然属性等三种属性,法官应自觉将三种属性有机结合,并贯穿融入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法官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应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正确方向,提升政治素养,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司法活动并非与社会生活与世隔绝,法官应彰显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裁判导向,服务城乡发展和环境保护,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单向狭隘片面的思维,不仅立足司法个案,还要着眼司法大局,做到解决纠纷不添乱、化解矛盾不填堵,努力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法官应增强法律智慧。司法活动不是自动售货机,特别是当前司法环境日趋复杂,案件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欲将纸上的法律条文转变为现实的行动准则,进而明辨是非,分清真伪,发现真相,便对法官的法律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是熟练的“法匠”,是法律的实施者,但法律也存在局限性、滞后性等通病,法官不能僵硬地成为法律的“传声筒”。因此,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应充分认识到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差异,在深刻把握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法律疏漏和法律冲突。法官应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时刻不忘充电提高,不仅要学习法律新规则,还要养成法律新思维;不仅要学会法律方法,还要参透法律精神,否则,思想上停滞不前,知识上“坐吃老本”,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将成为奢谈。
再次,法官应增强工作智慧。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只有在工作历练中才能增强知识、丰富经验,且从最为“庸俗”的角度分析,法官职业作为社会化分工中的一个从业岗位,必然有相应的职责要求,故此,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智慧。众所周知,诉讼是三方组成、两造对抗,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充满耐心和仁爱之心,平等对待每一方当事人,认真保障每个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当前诉讼主体法律素质整体不高的现实,法官应坚持群众路线,提高群众能力,努力将法言法语转化成群众语言,拉近与群众的时空和感情距离,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针对法院队伍中年轻法官日趋增多的现实,必须要抓好司法智慧的传承,搞好新老法官传帮带,兼顾裁判和调解的作用,提高调解技巧和沟通智慧,通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促成调解,平息矛盾,恢复和谐。
最后,法官应增强人生智慧。西方法谚有云:法官是最接近于神的职业。而在我国,绝大多数人都是无神论者,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和神圣感并没有达到如此高的程度,法官甚至被人们戏称为“戴着镣铐的舞者”或“刀尖上的舞者”,承受着“不可承受的生命之重”。但无论如何,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意味着付出和风险,就要学会面对和应对,看淡名利、看透人生,让人生不留遗憾、充满精彩。法官应是清贫的,物质收入并不高,但正所谓欲望无限,需求有限,法官应清贫寂寞,去除私欲,知足而乐,“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法官应是正义的,应具有道德良知和法律正气,不畏惧于权势,不屈服于压力,困难面前不低头、压力面前不放弃,兢兢业业,踏实勤奋,伸张正义。法官应是公正的,脱离了公正,法官就不配称之为法官,更是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法官也应是受人尊重的,每当化解了一起纠纷,让气势汹汹、兵戈相见的当事人握手言和、息诉归好,法官便会享受到司法职业带来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中国梦,法治梦,都需要有人去践行和推动。增强法官智慧,锻造智慧法官,无疑为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必将使梦想实现的步伐更加铿锵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