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刹住网络谣言之歪风

时间:2020-04-30 13: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成臣
  9月9日下午15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力规制网络谣言的制造、发布和传播,刹住网络谣言,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尤其是在网络自媒体发达的今天,以谣传谣必然带来以讹传讹,其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从社会危害来看,网络谣言完全置客观真实性于不顾,犹如毒气一样在受众之间扩散,负面性的谣言很容易被发布者所利用谋取不当利益,如果相关发布主体不经证实肆意发布,不仅使信息发布者、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遭受质疑,也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对于社会诚信体系和秩序环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从个人危害而言,发布、传播谣言为人们提供虚假信息,混淆人们的视听,无疑对公民的知情权构成严重的侵犯,谣言的蔓延、传播还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以及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伤害。

  除了网络谣言所具有的严重危害后果外,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谣言具备鲜明的特点。首先,网络谣言制造者有着其明确的目标、利益甚至是组织,诸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制造网络谣言不仅有着特定的方式,而且有着明确的利益目标和一定的组织形式,在非法利益的支配下通过公司策划利用网民的各种社会心理,刻意宣泄社会不满,制造社会负面情绪。其次,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随意性、匿名性和群体性。随意转发消息的匿名网民就可能会成为谣言传播者,谣言发布后,谣言的内容、发布方式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让网民能够轻易接受或者相信谣言并进行二次转发,这无意间就会对谣言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具有滞后性、轻刑罚性。制造、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成本低而且见效快,最为关键的是在于对制造、发布、传播谣言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小于其制造谣言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所以巨额的不法利益诱导行为人恶意制造、炒作谣言。

  两高及时出台解释,针对谣言网络传播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从网络谣言的制造、发布和传播等各个环节对其进行规制,并课以相应的刑罚惩罚,让谣言止于法律,最大限度保护人们的网络表达权、知情权、名誉权等相应的合法权利。具体而言:一是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网络诽谤犯罪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作出了明确的定罪标准和依据;二是强化了制造、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惩治力度,统一明确了相应行为的刑罚责罚;三是严格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的刑罚责任,对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以及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