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9月9日 中国法院网)
网络乱象,人所共知,已到非依法规制不可的地步。这次两高关于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就像一场盼望已久的“及时雨”,对于依法纯洁和规范网络、促进中国互联网之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网络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股来自司法的清新之雨,正在给整个中国大地带来一片绿的希望。
该司法解释全文虽只有十条,但内容丰富而明确。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该司解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作出规定。
该司解引起最大争议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些人质疑公安机关的一些举措矫枉过正,甚至有人担心,动动鼠标转发一条微博,会不会就是“犯罪”,这些忧虑大可不必。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网络运行,打击那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普通网民来说,只要不是故意在网上诽谤他人并达到情节严重,完全不用担心触犯法律界限。两高作出如此具体之规定,并非空穴来风,这一标准是经过深入实证案例研究之后制定的标准。
众所周知,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毒瘤”,严重阻碍了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威胁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两高顺应互联网发展的形势需要和人民群众之殷切希望,及时出台这一有力司法解释,将不再使规范网络的司法活动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两高根据立法机关授权,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针对审判、检察过程中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标志着我国打击惩处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它必将对有效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和网络舆论反腐监督起到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