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司法建议面临的尴尬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许多司法建议“石沉大海”、“有去无回”,根本没有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更谈不上起到堵塞漏洞、助推管理、促进发展的作用。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10至2012年发送的司法建议分别为70、63、46份,而收到回函(复)分别为21、28、22份,反馈率分别为30%、44.4%、47.9%。反馈率整体较低,司法建议存在着功能虚化的危险。
毫无疑问,导致司法建议遭遇如此尴尬困境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因司法建议本身存在质量不高的“硬伤”,还因司法建议存在强制力不足的“软肋”,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故此,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需要开出“复方”,破解 “硬伤”和“软肋”,从而确保司法建议应有之功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解决效力困境。司法建议的参考性属性决定了其没有类似于裁判文书的法律强制力,但其作为司法权威的延伸,同样应受到尊重。因此,针对当前司法建议刚性不足的缺陷和效力困境,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的答复义务与办理期限,为有效解决司法建议“无回声、少回声”的尴尬窘境打下坚实基础。对于司法建议回复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法院相关承办庭室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力求将司法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跟踪督导。法院要不断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作,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不定期通过电话询问、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回访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对拒绝采纳的被建议单位,可要求其说明理由,被建议单位拒不答复且不说明理由的,法院可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帮助,对被建议单位予以通报整改,督促其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加强管理、改进工作。通过动态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有效避免当前司法建议自身效力不足的困境,确保司法建议得到重视、得以落实。
三是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对法院而言,要改正司法建议工作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法官要纠正仓促应付任务的被动心理,从思想上树立司法建议助推社会管理的功能意识,深入调研分析,认真撰写发送。对被建议单位而言,应当切实转变观念,重视司法建议,敬重司法权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并非是给其“找茬”、“挑刺”,而是为了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特别在司法建议是对上级单位发送时,上级单位更应该克服高高在上的姿态,从心理上认同司法建议,如认为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可审查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只有司法建议工作得到法院和被建议单位的双重重视,司法建议工作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四是加强培训把关,搭建交流平台。针对实践中部分司法建议质量不高的现状,可将司法建议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司法建议制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制作水平。要加强严格把关,完善承办法官、业务庭室、研究室、主管院长多重把关机制,强化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深入调研分析,总结问题所在,提出可行对策,对重大司法建议的制定和发送,适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而从源头确保司法建议的质量,打造司法建议应有的司法权威。同时,积极搭建司法建议工作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借助新闻媒体,总结推广司法建议工作经验。
五是完善考核监督,统筹协调推进。将司法建议作为法院中心工作的一部分予以强化和落实,并纳入法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最低任务指标和加扣分标准,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加分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完成全年司法建议任务数量的,则予以扣分,并将加扣分情况作为法官未来晋职评先的参考依据。同时,为优化司法建议环境,确保司法建议的作用发挥,建议由各地政法委牵头,将司法建议纳入地方社会综治工作考核范围,法院定期将司法建议发送情况、反馈情况报送政法综治部门,由其对被建议单位进行相应的考核通报,从而确保司法建议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