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亟待铲除“买方市场”源头

时间:2020-04-30 09:4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乔子轩
  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和解救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打击,打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9月28日人民网)

   妇女、儿童不是商品,买卖妇女、儿童,既侵犯人权,又有悖人伦,为国法所不容。长期以来,打拐都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高压打击下,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自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99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4122人。我国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尽管如此,打拐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正如公安部相关负责所说:“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此类犯罪久打不绝,重要原因是没切断“收买”之源。“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在利益驱动下,必然刺激拐卖犯罪念头的萌生,所以对“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然不容否认的是,事实上我们与打击拐卖行为相比对“收买”行为打击显得无力。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每年审理近300起拐卖妇女儿童案,直至今年才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正是打击无力,买主很少受到刑法追究,这使得买主有恃无恐,甚至让人产生“拐卖有罪,收买无罪”的法治幻觉,最终导致买方市场长期存在。

  当然,这并非放纵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本意上看,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不”而非“应当不”。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清晰规定,再综合多为跨省解救等因素,买主只要不阻碍解救或没虐待儿童,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按照201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在买主很少受到刑法追究的背景下,为被拐人口“合法化”提供便利或帮助的,自然更少受到刑事追究。这很可能造成相关人员对被拐人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在“合法化”过程中大开“绿灯”,一定程度解除了买方的后顾之忧。

  所以,要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犯罪态势,需多管齐下。一则,要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阻碍解救、虐待儿童的买主,严格依法打击,震慑犯罪。二则,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不阻碍解救、无虐待儿童而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列举明确,做到该严的严,该惩处的惩处。三则,可考虑修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为被拐人口“合法化”提供帮助的“共犯”,若无责任阻却事由与处罚阻却事由,仍然应追究刑事责任,用严厉的惩罚性,促使基层相关人员切实履职。四则,要以寓教于审、寓教于案等形式,加强法律宣传,纠正错误幻觉。此外配合对“卖方市场”一如既往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切断拐卖犯罪的利益链条,实现断了“买方市场”源头,捆死拐卖的黑手,最终把拐卖犯罪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