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薄熙来案庭审看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

时间:2020-04-30 09: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韶华
  薄熙来案件(以下称薄案)9月22日上午在济南中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再次引起媒体、公众的强烈关注,刚好一个月之前连续5天的庭审不仅吸引数亿国内群众观看,外媒也多有报道。有多位法学专家撰文对薄案庭审进行评析,但如何以法治的视角进行深度解析,特别是对此案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及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梳理,从而进一步助推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的改革完善,仍然是很有意义、很有必要的。

  一是公开化、透明度空前。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一些敏感案件、特殊案件往往难见“公开”的身影,尤其是对“高官”犯罪的处理,一般采取淡化处理,所谓把政治影响、负面影响压到最低限度。而薄案公开审理不仅允许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济南中院更是以官方微博这一新型载体,对外适时介绍庭审情况,随时更新,使法庭之外的社会公众基本能够同步了解案情及庭审实况,让人感觉如同置身法庭之中。而且,随着主流媒体公布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庭审纪实”、“薄熙来自辩书”等,更让公众对薄熙来案件有全面、真实的了解。薄案的公开宣判也十分详尽,且判决书随即在网上全文公布。可以说,薄案庭审及判决公开、透明的力度和效率,均开创了“高官”案件审判的里程碑。

  二是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言辞原则和不间断原则。“直接原则”即直接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官要在公诉人、被告人、证人等各个诉讼主体均必须到场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限制法官使用书面证言和证言笔录。言辞原则要求法院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辞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能依据在法庭上经口头陈述、口头辩论的事实作出裁判,不能以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与“直接、言辞原则”相对应的是“案卷中心主义”,即主要依据公安、检察院侦查和预审、公诉阶段形成的书面材料、卷宗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两者相较可以发现,直接、言辞原则下的审判方式通过面对面的对质、诘问和论证,可以保证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认识,从而做出正确判断,体现了刑事诉讼平等性、参与性、公开性等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会在最大程度上消解控辩双方对法庭裁判的怀疑和抵触。

  不间断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进行,不许中间中断审理。不间断原则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还是言辞原则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薄案的庭审就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薄案中自宣布开庭至宣布休庭,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了五天集中审理。庭审中,控方出示了在检察阶段甚至在纪委调查阶段形成的多份调查笔录,辩方对笔录进行了质证。关键证人如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均到庭接受询问是本案庭审的一大亮点。有统计表明,即使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仍普遍较低,大致在5%左右。如此低下的证人出庭率,非常不利于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而薄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三是辩护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然而,辩护原则在现实中却常常被质疑、被否定甚至被扭曲。一是群众不理解,认为辩护人是在为“坏人”说话,不主持正义;二是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辩护职能过于弱化,辩护律师甚至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而有的法官职权主义意识较强,对辩护意见也是不以为然,结果,辩护律师只能成为法庭上“孤独、单薄的抗争者”。而薄案中,不仅薄熙来的两名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被告人薄熙来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权更是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最后陈述阶段,薄熙来的自我辩护长达90分钟,审判长基本未予打断。薄熙来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而众所周知,薄在重庆开展“打黑除恶”最为人诟病的就是破坏、打压辩护制度,可以说,薄熙来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辩护原则作了最好的普法宣传。

  四是交叉询问制度发挥出色。交叉询问制度始于英美法系,是对抗式庭审的重要特证。“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指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从相反立场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又称反询问,目的在于核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质疑或削弱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反询问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之后进行。双方轮流发问,故称交叉询问。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交叉询问”这一制度,但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交叉询问制度。

  本案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数十次的交叉询问,尤其是薄熙来对徐明的反询问达22次,问题尖锐、细致,让人印象深刻。法庭对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均予以允许和充分保障。

  五是控辩审三种职能发挥充分,抗辩式诉讼模式运行顺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采取抗辩式诉讼模式,“控、辩、审”形成三角诉讼结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身二任,具有明显优势,而审判对控方的制约难以有效发挥,辩护职能就更加弱化,“控、辩、审”失衡问题突出。

  而本案庭审中法官居中、控制、引导庭审作用发挥出色,对庭审掌控有度、适当,特别是审判长既充分保障辩护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又注意把握引导庭审方向、节奏,被公众誉为“hold”住的审判长。控诉与辩护双方平等、对抗性强,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控、辩、审三项职能得到全面展现,抗辩式诉讼模式运行有序、有效,此方面本案堪称典范。

  六是凸显司法文明。过去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不仅人格受到歧视,其人权也常常受到侵害。一个很常见的现象就是,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一般要穿囚服,戴镣铐。而薄熙来不带戒具,不着囚服,从被告坐席的设置,到庭审礼仪、用语等各方面,均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司法文明的表现。而目前,大多数刑事案件尚做不到如薄案一样, 虽然被告人带戒具、着囚服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是由于法庭安保力量不足所致,但我们不能因为客观原因,就沿袭这种落后、野蛮的做法。因此,我们应以此案为样本,进一步规范、完善庭审的司法文明,并大力普及推广,让文明司法为每一位被告人所享有,而不能成为少数个案,甚至只是“高官”们的特殊待遇。

  此次对薄熙来的公诉和审判,可以说真正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高官”的犯罪问题,同时,以公开、透明打破社会上的各种传言,以司法程序体现公平正义,薄案不仅彰显中央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心,也反映出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由是,薄案可谓意义重大,并将因此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