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图书馆,有这么一群特殊的读者,他们衣衫褴褛、满面尘色,或席地而坐,或凝神站立,或安坐于椅上,每个人就着一本书,用心阅读。他们有着同样的身份——乞者。有人曾质疑他们的到来有碍图书馆观瞻,应提高门槛制止其入内。“我无权拒绝他们来读书,但您有权选择离开。”图书馆馆长如是回应。
从法律层面来讲,在公共图书馆内阅读,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文化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阅读自由理应包括在内。涵盖于文化权益中的阅读权,在法理上并未有明确界定,一般可以认为,阅读权是公民个体从书籍中获取知识,以提升自我修养、丰富自身的权利。阅读及知识的获取,可以为个体在严格的社会阶层流动机制中提供一种升降平台,甚至是跃进更高层次的助力器。实际上,阅读及其衍生出的精神滋养,对于物质贫瘠的人来说,更为可贵。
然而现实生活中,图书馆已成为部分人群的精神疗养专属地,而诸如进城务工人员、乞者、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面临着被边缘化,甚至被排除在外的困境。各类文化机构多重进入门槛的设置,使得平等被严重虚化,文化权益难以为全民共享。实际上,阅读作为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可以有效弥合不同阶层间的文化断裂,然而社会上盛行的对阅读者身份的偏见,竟堂而皇之地延伸甚至剥夺其进入公共图书馆,自主阅读追求知识的境地。
知识面前人人平等。美国《独立宣言》早已声明:人生而是平等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乞者亦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文化权益,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卢梭有言: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毋庸置疑,人权金币及蕴含的平等与自由深意应是人生而就享有的,是个人成长与发展中地位、待遇和机会上的平等,涵盖人的成长、发展各项权益。现实中正是因为这种平等难以实现,更需要对弱势群体的权益采取多种途径加以保障。成熟社会的重要表征之一即是对弱者倾斜,与其更多的善意与关怀。社会发展的要义更是要赋予底层民众更多改变自身困境的渠道,而向其敞开知识大门无疑是助力其实现个体救赎的重要路径。基于此,“开馆纳乞”彰显的更是一种宣示平等与助力救赎的深意。
平等不仅表现为知识追求上的平等,更表现在公共资源的利用上,在公共服务的享有上。图书馆作为由国家财政支撑、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文化机构,担负着全面提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先进文化、持续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是国家贯彻“全民阅读与终身学习”方略的重要阵地。因此其必须毫无偏见地为任何需要之人提供庇护容纳之所,敞开馆门,对读者不设进入门槛,特别是对底层群众予以更多尊重与包容,才能契合“全民阅读、终身学习”的文化背景,实现其所担负的公共服务职能。
现实语境下,贯彻公共图书馆公益性、均等性、开放性与便利性的服务职能,积极提升服务水平,将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框架,意义重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责任,有效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在实行均等普惠的前提下,强化对残障人群、乞者等弱势群体的文化服务保障,消除歧视性因素,给予底层人群更多的善意与人文关怀,这也是国家承担的发展文化事业、维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宪法性要求。
图书馆,应是为人们提供精神滋养的文化园地,是人们诗意生活的源泉。精神上的富足可以弥补物质上的贫乏。前阿根廷国家图书馆馆长、著名诗人博尔赫斯曾说过:“如果有天堂,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