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治理网络谣言

时间:2020-04-30 09: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潘宇翔
  伴随着信息时代带来的巨大冲击,社会固有的单元被瓦解,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个性解放,并释放出巨大的活力,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谣言四起,不断冲击社会稳定。无论是引导网络舆情还是治理网络谣言,都离不开法治思维主导下的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切断其利益链条。“秦火火”所供职的尔玛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大肆造谣的行为肯定有其贪婪的利益诉求,该诉求的实现必然以各类网络运营商、广告公司、商品实体公司为主体组成利益链条,通过发布各类哗众“独家”谣言营造网站关注度的方式获取利益。对症的法治在于切实规范利益链条上各类前端主体合作范围及其利益获取方式,切断类似尔玛公司等依靠网络造谣作为盈利点的利益链条。比如,网络服务公司必须有明确的服务内容与盈利方式,否则不予注册、年检;广告服务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广告创意与投放案例等。

  综合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发展新闻媒体。网络谣言影响力巨大昭示着传统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势衰,但这未必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相信绝大多数上网的人不是想去寻找种种谣言以自娱,而是想去寻找真相。传统媒体的劣势在于时效相对网络滞后与内容的单一,但其强项却在于深度与权威以及所拥有的采访调查权。因此,传统媒体的逆袭除了传播方式外,应内修“揭露真相、传递深度价值、启迪社会”的职业使命。

   综合治理网络谣言需要赋予社会诉权。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与社会秩序,甚至造成社会恐慌。因此,综合治理网络谣言,除了引导大众不信谣、不传谣外,还应赋予网络监管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协会等组织的集体代表诉权,对出现过网络谣言的相关网络服务商进行司法诉讼,取得的赔偿可作为行使诉权主体组织的运营费用。这样既可减轻财政负担也可增强其监管能力与主动性,也可进一步压缩网络谣言主体的获利空间并促进网络服务商的严格自律。

  综合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对谣言定罪入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于“秦火火”、尔玛公司这类主观故意以炒作、散播网络谣言并以此为方式牟取巨额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与法人,依法予以查处并定罪处罚,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则应处相应行政处罚。针对网络造谣者,受害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民事维权手段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让网络造谣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