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受审别总惦记“房事”

时间:2020-04-30 09: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建国
  9月24日上午8时30分,龚爱爱一案将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提请的罪名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有律师表示,按此罪名,最高量刑不超过10年,不少网友认为此案避重就轻,量刑太低,要求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9月24日《金华晚报》)

  “房姐”受审,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房子上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毕竟,“房姐”案进入公众视野就是因为一套套价值连城的房子。因此,当公众发现“房姐”仅仅因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而受审时,不禁大呼“不过瘾”。其实,根据媒体报道情况来看,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不妥。

  在网友的呼声中,最多的莫过于要求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是,即便“房姐”拥有大量的房产和资金,就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根据法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在此,最重要的莫过于犯罪主体局限在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房姐”案发前曾担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是长期合同工,非国家公职人员,并不具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主体资格。

  既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房姐”一案到底该如何认定呢?依笔者来看,数套房屋与“房姐”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不过是犯罪行为的最终目标。在刑事领域内,房子本身不能成为犯罪内容,其触犯刑律的行为仅局限在追求多套房子的过程中。比如,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及民间融资借贷等环节中,正是此类行为与刑事法律相抵触。

  其实,除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外,“房姐”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也值得讨论,因为她确实存在低息获取贷款再高息转借他人谋取差价的行为。同时,“房姐”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也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特征。

  而从民事角度而言,假如“房姐”的房产是通过民间融资购置的,出借资金方可以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姐”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诚然,网友对于在京拥有41套房子的“房姐”,自然带着一种心理上的偏执倾向,越是惩罚严重,内心就会感觉越合理。但是,偏执的情绪宣泄也要保持在理智的范畴内,以法律原则和框架作为最基本的标准,让法律为公众作出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