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博少年案透析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时间:2020-04-30 09:2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鹭
  据有关媒体报道,9月12日,张家川县张川镇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张家川县公安局调查,死者高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14日、15日,网民杨某就高某意外死亡事件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和微博编造虚假信息质疑高某死因,并发布一些煽动性言论。随后,杨某编造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一些群众被误导参与聚集。17日,少年杨某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进行传唤讯问,杨某供认不讳。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17日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2日,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16岁的中学生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杨某于23日获得释放。

  这是一个少年与微博的案件,但是显然又不仅限于此。虽然杨某已经获得释放,但是如何避免越来越多的少年在使用微博、微信、qq空间等网络平台时因为言行不当而触犯法律,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或许才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的问题。

  如今,随着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我们可以随处可见,一个个孩子拿着手机,玩着电脑,他们有时玩游戏,有时逛淘宝,更多的是发微博,发微信,他们会在微博微信中吐露自己的心声,也会在微博微信中宣泄自己的情感。可是,他们不会意识到从9月10日开始发微博也可能触犯法律。他们年轻气盛,极易被外界影响,却缺少分辨能力,所以他们更有可能触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犯罪。据南都记者采访,杨某称,他发微博只是因为同情死者家属。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旨在惩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行为。其中以下三点是未成年人极易涉及的,值得大家关注。

  其一,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而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往往极具同情心,关心弱者,也因为年轻而容易冲动。他们一旦听说不好的事情,便容易在网上宣泄感情,而不去考虑后果。随着法治的进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将与人民息息相关的行为都纳入了法制范畴,网络行为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其谨慎对待道听途说的事情,不要随意在网上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其二,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点击,浏览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达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认定为诽谤罪。所谓诽谤,通俗来讲就是说别人坏话,诋毁和破坏别人名誉,如果未成年人在微博中发布诽谤信息,被他人大量转发或点击浏览则有可能构成此罪。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使其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其次也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在网络上诽谤他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其三,以发帖、删帖威胁他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互联网是世界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是信息时代的显著标志,它以及时、快速、便捷、自由著称。然而在现代社会,自由也应该是法律规定之中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也是虚假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网上随意发帖,删帖,行使言论自由,表达个人情感,但是不得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因为权利的行使一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轻则会被行政拘留,重则会受到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其宗旨都是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生代力量。少年强,则中国强。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网络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仅要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更要通过社会和学校,透过老师和家长,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而对于未成年人,除了学习课本知识也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认识,不盲目,不跟风,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只有这样每一位少年才能真正地感受到微博带来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