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法只是“常回家看看”第一步

时间:2020-04-30 09: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建国
  中秋节本是阖家团圆的日子,但洛阳市瀍河区法院老家属楼里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事:9月18日晚,一对空巢老夫妇被发现死在了出租屋里,遗体已经腐烂发臭。这个中秋节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个团圆假,这对空巢老夫妇的离世再次给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提了个醒:要常回家看看。(9月22日《大河报》)

  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在为两位空巢老人离世深感痛惜和怜悯的同时,也对老人子女的所作所为而愤慨。不管子女出于“故意”抑或“过失”,当自己的父母以这种方式离开世界时,子女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两方面都很难站得住脚。

  今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款写了进去。肯定的说,该法律条款的适时引入,将道德层面的伦理传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赋予了伦理纲常法律强制力,正面意义非同寻常。对于两位空巢老人的子女而言,其行为理应属于违反“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加重情节”,理应受到法律苛责。

  从道德层面而言,孝道更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因素,对国人的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语境中,对于孝道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由此,老人子女的举止在备受外界诟病和指责的背后,是对中国孝道传统的严重戕害,为人们的传统心理认知所摒弃。

  那么,既然将伦理纲常覆盖进法律的框架中,理应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子女大可不必冒着违法的风险,将父母置于不管不问的境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强制力似乎并不乐观,对于“不常回家看看”之类的行为,没有起到积极的矫正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来,在法律层面,我们看到的只是模糊的、抽象的概括性条款,在具体的情形认定及操作环节中,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厘定和解释,与现实需求存在脱节。而且,违法会苛以何种严厉惩罚,法律并未详细谈及,导致违法成本并不触及子女痛处,不能形成较好的威慑惩治力。二来,虽然已经将伦理纲常纳入法律视野中,其他配套举措却并未与其形成良好的契合。比如,探亲假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节假日“一票难求”是否可以得到彻底解决等等,这些都是推动“常回家看看”能不能成为常态的重要外部因素。

  因此,当前亟需解决的,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不“常回家看看”等违背伦理纲常和法律的行为,进一步规定违法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以及标准,避免法律上的含混不清,使法律在此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还要保障公众探亲假权益从根本上得到实现,从时间上为“常回家看看”提供可靠保障。此外,政府还需提高交通运力,尤其在节假日等关键节点,满足归家群体的不同出行要求,让归家之路不再处处阻塞。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当道德框架内的因素渗入到法律肌体中,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调整和平衡,这恰恰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执行力,更需要其他外在因素的辅助和帮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