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仅是公开裁判文书的一种便捷方式,更是法院迈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质性的一步。之所以备受公众关注,在于其重要性——是法院面向公众、展示公正形象、彰显正义的重要载体。
裁判文书的公开并不单指公开文书这一形式,更指通过文书这个载体公开审判过程。这就要求在裁判文书中,不仅公开审判组织、审判程序、认定的事实、裁判结果等内容,更要公开法官对诉讼主张及证据的评判过程、适用法律及裁判法理等。而后者是最受当事人关注且易生质疑的部分,却恰恰最易被法官忽略或简化。
首先,证据审查的公开是裁判公开的前提。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什么被采信或不采信、依据什么、为什么法官不进一步调查取证,诸如此种种疑问多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症结所在。大多数裁判文书在证据部分只罗列名称,不写证明的事实;对控辩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分析、不认证、不阐明理由,这就很难是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司法公开是当前新媒体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增强裁判文书证据审查的说理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写清楚认定事实和证据审查的情况,更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写明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让当事人看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赢得坦坦荡荡。当然,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增强证据说理并非所有裁判文书“一刀切”,而应在简化、分流裁判文书的前提下,强化对新类型、争议大、矛盾尖锐案件的证据说理;而对调解撤诉、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大的小额、速裁、简易案件等进行简化。
其次,裁判法理的公开是裁判公开的核心。“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司法判决的合理性不能仅凭借其权力的威慑力来获得,还必须用说理的方式去论证,才能使得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这种判决。文书说理,体现的是司法的说服、教育功能。司法过程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而正是这种解释活动,将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解释出来的法律区分开来。
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法官必须用一种职业方式来看待法律,必须依照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判断、说理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法官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论证,其最终的裁体——裁判文书也必须体现出论证说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公开裁判法理,就是要求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讲道理”,做到“以理服人”。辨事理、说法理、明情理,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评估得失,实现理性诉讼,最终找到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在裁判文书制作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我们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理念,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逻辑,对每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从而以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司法公信力如何被感知,取决于司法是否与公众之间存在有效的互动。人民法院要想提高公信力,首要途径就是通过公开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促使法官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文书说理性,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分,从而培育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