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不断爆出银行多年前高息揽储到期后却难以兑现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消息。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先生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储户手中的存单属于无效合同,对于由于超长期保值储蓄的遗留问题,银行业协会正在和多家银行进行协商,并将在近期公布解决方案。但笔者认为,对于该合同效力的否定正是对于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
我不知道杨再平先生是如何依据已经失效的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储户手中的合同无效的。但我知道银行与储户之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的本义所在,合同的解除需要法定事由或者双方的合议。仅仅依据央行的一纸规定就将银行曾明示作出的高息揽储单方面予以撤销,无疑损害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储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单方面声称银行存单失效的行为无论是于情还是于法都说不通。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履行问题达成了合议。当初是银行信誓旦旦地向储户做出承诺,并与之签订合同,但多年之后,银行却向储户说了声抱歉。银行的理由是央行已经叫停了该项业务。但,某一政策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不符合该政策的先前存在的合同失效,因为合同的本义在于履行,如果拿之后的相关规定改变之前符合规定的合同内容,无疑是把合同能否履行建立在了不确定的未来事件,无疑难以使储户的利益确定下来并得到完全的保障。且,当年银行的全部、今日的极大部分均为国有银行,在储户与银行的合同关系中,储户作为格式合同的接受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信赖利益需要得到保护。
其实,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关系。合同必须履行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契约精神。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储户资金的保管机构,更应当履行诚信义务。作为储户,完全有理由信赖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银行。今日,银行以此政策变更为由主张合同早已失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的合议,而银行仅仅张贴公告而没有通知储户的行为,完全无视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作为合同向对方所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践踏。
那么,对于该项问题是否还有如杨再平先生所说的协商解决的必要?笔者认为是毫无必要的。对于合同履行的必然性笔者已经作出了说明,银行履行合同的义务天然存在。对一个必然履行的合同进行不断的讨价式的协商即是对契约精神的亵渎。诚实信用为银行立行之本,出尔反尔损失的不仅是声誉更是人心。
通过对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事件的思考,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随着社会流动性的不断增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有所下降,人际间的不信任正在扩大。而社会互信体系的瓦解必然影响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毫无疑问,一个和谐有序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互信的社会。我们每个人每天的社会生活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当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已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不断努力增强社会互信。
实现完全的社会互信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对诚信的坚守。每个人对诚信坚守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整体对诚信的坚守,社会整体对诚信的坚守必然地构建出一个充满互信的和谐社会。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或许我们并不能实现完全的社会互信,但那应当是我们的追求目标。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白自身对于构建社会互信的重要意义,并以实际行动来推进此一进程。
当然,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更应明白诚信的意义所在,更应明白建立社会互信的重要性。储户也正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会将资金交付银行保管。如若银行不履行自己曾向储户信誓旦旦做出的承诺,又怎样去大言不惭的宣传信任与信用?一个自身不守信用的机构如何可以推进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社会互信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个人,也需要银行为之付出努力。因此,银行应当明白自身行为对于社会互信建设的意义所在,直面当年高息揽储行为带来的苦果,遵守契约精神,履行自己与储户之间的合同,避免以推诿的姿态消极应对,从而推进社会互信体系的建设,保障社会的可持续与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