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国人大网()集中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专题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称道和期待。
网上公开“审议意见”,是监督法的法定程序。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计划、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都明确规定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网上公布其组成人员对专项审议议题的审议意见,虽然说这也只是走“向社会公布”的法定程序而已,但毕竟这是监督法颁布施行6年多来的顶层首创,值得称道。
顶层公开“审议意见”,为地方各级作出了表率。监督法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虽然说,依法向社会网上公布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在内的监督权行使情况,是法律应有之义,但是,笔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网上公布“审议意见”,还是充满期待。
期待顶层设计不断创新。顶层设计的一些创新做法,对基层具有引领效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的“专题询问”,不仅创新了询问的方式方法、强化了监督手段,而且有效地监督和推进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专项工作。顶层设计的专题询问,迅速带动了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浪潮,一些社会普遍关注、民众急切期盼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专题询问方式得到了及时回应和解决,顺民心,得民意。笔者期待,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网上公布,能够带动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网上公布的浪潮;笔者更加期待,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行权方面能够创新不断,成效卓著。
期待“审议意见”充分激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于形式,甚至“听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忽视了“审议意见”在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中的作用。监督法之所以设计提出提交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环节,有其实践意义。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切实行使监督权,提出建设性的审议意见,才能够更好地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只有“一府两院”认真研究落实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诚恳接受监督,就能够把相关工作做得更好。笔者期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够把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开的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作为样本,能够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发言,认真归纳整理成“审议意见”,依法书面提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进行网上公开;同时期待,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相关机关要及时研究处理,并依据监督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程序,负责任地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总之,期待,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刚性监督手段和程序,能够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的监督实践中能够充分被激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