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中法律精神不能缺席

时间:2020-04-30 06: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勋
  近日,一直是新闻富矿区的富士康卷入“学生工”风波,此次事件的另一主角是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该学院被指强制安排千余名在校学生进入富士康实习,不参加实习者将不予发放学位证。这种做法触发坊间对校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联的猜测。

  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普及,大量的实践性行业与庞大的准就业人群就催生了实习生群体。实习顾名思义,就是在实践中将理论联系实际,以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但报道称这所高校的学生到富士康实习根本就是专业不对口,无论是财会专业还是计算机专业都是干简单枯燥的体力活,压根就用不上任何所学的理论知识,无法提高学生们的职业能力。学校用学位证绑架学生变相强迫完成实习,有的学生竟然晕倒在工作台,还有以代理费为名义的利益输送更是让人浮想联翩。

  实习生面对学校和实习企业处于绝对的弱势,面对自身利益被伤害,很多学生选择沉默,在“提高职业能力”的旗号下沦为任人宰割的免费劳动力。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通常不被视为劳动者,因而不受《劳动法》保护,也就是说实习生与实习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处理。特别是这些没有毕业的学生,其身份不具有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其参加实习并不是就业,而是为了学习,本质上还是与学校之间的教学关系。实习生真实付出了劳动,同正式的职工做同样的工作,却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甚至还在实习与学位证挂钩的威胁下在体力不支时被迫劳动,致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与专业无关的实习,特别是从事毫无技术含量与启发意义的体力劳动,面对这样的情形学生们又该依据什么法律维权呢?在大量在校学生被迫进行专业不对口实习的现实中,法律确实很尴尬,不能给予利益受损的实习生们明确有力的保护。

  被迫实习现象引发的矛盾虽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在期待法治完善的过程中,并不能代表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无动于衷。教育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出台行政规章规范学生实习,特别是要严厉禁止学校强迫安排实习活动、欺瞒误导学生进行无意义的体力劳动式的实习,坚持学生自主自愿选择实习单位,制定合理合法的实习效果考核机制,禁止将毕业证、学位证与实习进行恶意捆绑。劳动监察部门要制定符合《劳动法》精神的实习生管理规定,对于强迫加班、安排不利于实习学生健康的工作、以各种名目向学校利益输送换取廉价劳动力等行为严厉查处,进行行政、经济处罚,促使企业尊重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实习生的身心健康。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位时,法律的精神不能缺席,虽然在保护实习学生的立法上尚属空白,但是“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制约、自由平等”的法律精神却永恒存在,行政机关的身体力行、立法机关与时俱进的完善都是践行法律精神的体现。实习是很多年轻学子迈向社会的第一步,是个人职业生涯的开辟鸿蒙,实习的过程影响着他们人生的选择与对社会的评价,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法治的力量无法匡扶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多些不相信法律的人,这绝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