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精神病指标 让法律情何以堪

时间:2020-04-30 06: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史智军
  摊派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手段,常因其脱离客观实际而被诟病,但在一些部门中却依然屡见不鲜。日前,河南省某地卫生局就以一种“突破常规”的摊派让民众大跌眼镜。据报道,该地卫生局出台的《2012年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累计筛查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任务数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2‰。其中一个辖区更是在此基础上,对下辖各街道、社区按照人口数分配,每千人要找到2个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后该任务又被分解到每个小区。面对媒体的质疑,当地有关工作人员回应“虽然这种方法不够完美,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寻找精神疾病患者,不仅被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而且还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标准,听起来让人有些啼笑皆非。有考核,就会有压力,有压力,就会千方百计的完成任务指标,于是,一个颇具恐惧感的问题抛到了民众面前:如果凑不够上级要求的精神疾病患者数量怎么办?

  于常识而言,在一个社区之内,如医疗机构有意排查精神疾病患者,其结果无非是没有或者有多少的问题,当然,其前提亦当具备科学的诊疗判断标准。但如果每一个社区都被强制摊派了“寻找”精神疾病患者指标的话,那么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每个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有”,还“必须找到”,在此指标的压力之下,其最终的结果如何?显而易见,下级单位或置考核于不顾,据实报告“没有”;或为完成任务将轻微的精神障碍患者“人为”的加重病情,更有甚者会出现“被精神病人”,到头来,恐怕本应以关爱为目的的排查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正常人的生活造成伤害。

  于法律而言,我国在今年5月1日实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治疗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由此可见,河南某地卫生部门的“排查”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其采取的“摊派”方式却严重脱离了实际,难以真正实现对精神疾病患者的预防和治疗目的,甚至还会造成其他伤害。此外,精神疾病的确诊并非常人所能判断,依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故此,排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实现预防和保护的目的,不仅应远离荒诞的“指标”,还应依据患者是否接受过相关诊断而细分为“确诊者”和“疑似者”,从而为差异化的应对措施打下基础。

  常识也好,法律也罢,其达成的共识当都在于:“筛查”精神疾病患者无可厚非,某种程度上该措施的良好实施亦是在为精神疾病患者和整个社会“谋福利”,然而摊派性“指标”的出现,无疑是背离了应有的目的,让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