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意在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但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中涉及当事人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如果全面公开,将不利于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应有限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随即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就《暂行办法》以及第一批上网裁判文书等相关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该负责人同时也指出,《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其次,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再次,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另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
结合最高院《暂行办法》,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不能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遵循对特殊人群保护的原则。国家对未成年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法律保护,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也应对其予以依法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三,要遵循不公开审判案件不宜公开的原则。诸如涉及个人隐私、妇女离婚等案件,以及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其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第四,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即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要将当事各方包括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可识别的个人信息隐去。诸如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私生活等民事裁判事项,应事前征求当事各方的同意;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还要注意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