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契约精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时间:2020-04-30 06: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7日,河南商报以《黄粱一梦》为题,对湖北丹江口储户与银行纠纷一事进行了报道——2000元的存单显示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但到期却没能领出来。而距丹江口不远的南阳市新野县,中国农业银行一位储户遇到了类似的情况,1989年8月8日,聂先生的叔叔老聂,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野支行办理了一张100元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折上的大字显示,存24年,到期后给付本息1.1万余元。24年后,银行以政策变化为由,把这笔钱从1.1万余元降到了400多元。(10月9日《河南商报》)

  类似事情并非孤例。24年前,这些银行在不少地方许诺储户100元存24年换1.1万余元,当年也有不少储户将自己省吃俭用积蓄存入银行,期盼通过24年的等待,换取百倍的利息。然后,24年后,他们的期望落了空。

  银行方面的解释是,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只规定了3年、5年、8年三种定期存款形式。该通知还明确规定,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诸如“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此类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同时,“因为通信不发达,没有固定电话、手机、网络,只能通过在银行门口贴公告进行告知,确有通知不到的地方。但该公告的都公告了”。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当年的背景下,法治精神、维权意识还未像当今这样深入人心,法律规定也并非那么全面,而银行的运作模式也并没有像今天这样逐步走向市场化、法治化,还带有很浓烈的行政色彩。然而,也许银行方面确实在当年粘贴过一时的公告,但其不应该放弃对相关事宜的主动解决尝试,而坐等24年,又拿出并不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这自然难以为储户所接受,更难以经受公众自然正义观的考验。

  以现在的法律思维、法律制度去反思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储户存款之后,就已经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必须履行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虽然央行在1990年下发通知,取缔了这种揽储方式,但这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一方面在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而通知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在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契约签订于通知之前,通知不应作出对储户不利的溯及既往规定。

  这更应该被视为合同产生之后的情势变更情形,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央行下发禁止通知,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而继续履行合同,银行方则可能受到央行的处罚。因此,早在当年,银行方就应该早做打算,对储户进行妥善安排,主动和对方协商,请求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银行方面在相关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显然不够,这也意味着,这份合同至今对于双方而言还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如果银行若是认为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显失公平,也仍然有权以此为由依据合同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在此之前,银行本应该本着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履行己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