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储蓄缩水 契约精神蒙羞

时间:2020-04-30 05:5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两张保值储蓄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缩水为8400元。(10月8日《河南商报》)

  红口白牙、白纸黑字的保值储蓄存单“被失效”,苦等24年的希望变成飞走的“煮熟鸭子”,这等诡异的事情摊上谁都会郁闷之极。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于1989年9月18日下发紧急通知,保值储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并且要求各地银行立即停办“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额为11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于是,按照上述精神,保值储蓄客户盛忠奎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而不是22万元。

  表面看,银行方面的做法有理有据,储户盛忠奎似乎只能落一个“哑巴吃黄连”的结局。其实不然,银行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储户有权主张保值储蓄的全部权益。

  契约精神是契约关系内在的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核心是契约守信,表示契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到必要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某种意义上银行是信用的代名词,必须严格遵循诚实守信。

  银行行为违背了契约守信原则。盛忠奎当年购买银行的保值储蓄产品,双方订约时不存在欺诈、恶意缔约行为,合同经双方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履行。央行于1989年9月18日下发的通知,盛忠奎是当年9月份办理的这份业务,今年9月21日到期,也就意味着,他办理业务的时间,与央行通知的时间先后差不了几天,没有及时通知储户是银行失职,与储户无关,22万元变8400元的惊天逆转背后,缩水的不只是储蓄本息,更有大众对银行的信任。

  保值储蓄业务合同合法有效。储蓄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出现,双方必须依法全面履行,银行遵守央行1989年发布的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并没有错,错就错在,该行没有及时通知储户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导致该保值储蓄合同持续有效。该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笔者认为,银行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严格按照保值储蓄业务合同履行义务,为银行的违约和服务缺漏买单,树立和珍惜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