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布第156号政府令,宣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现象被叫停。《办法》还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10月8日《大河报》)
河南省政府制定的新规章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其实,禁止“一地多名”本不是新鲜事物,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而“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也不应该成为新闻。上述条例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而1996年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更规定着: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原则。同时还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可见,“禁止一地多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这本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地名早已确定之义。然而,如此明确的规定在各地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以本次发布新办法的河南省为例,在郑州市,因城市建设发展,道路不断延伸加长,新扩展的路就被冠以新名称,导致诸多直线道路被“一分为二”,多处存在“一路多名”现象。而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更是不断出现的“洋地名”让人眼花缭乱,如郑州的“曼哈顿”、“威尼斯”,洛阳的“加州1885”等。
不得不说,在这种“命名乱象”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发布地方规章,对国务院条例及部委规章早已规定的事项进行重申,实属无奈之举。公众也期望通过这次重申,地名能够回到中央法律所确立的应然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为什么早就确定的法律原则、规则却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呢?各地方违法、违规命名的“乱象”何以普遍存在呢?这也许在于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违法、违规的惩戒、监管措施,只是软绵绵地规定着:“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可是,地名的确定单位一般为本地政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又怎么敢于对本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指手画脚”呢?我们更是鲜见,有地方政府因为这样的事件收到限期纠正通知书。可见,监管之无力。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失去了监管,也就失去了生命,形同虚设。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承载着当地居民对治理地名乱象的期望,希望能够得以切实贯彻执行。同时,我们更需要反思,要让法律、法治得以实现,重复立法、多次重申只是权宜之计,而更应该依赖于有法必依,有令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