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起诉,法律如何应对

时间:2020-04-30 05:4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史智军
  近年来,虚假诉讼频繁的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亦在冲击着司法权威,故而,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亦通过具体条文对虚假诉讼行为和其实施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然就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而言,其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异常突出者有以下两类:其一是原、被告故意串通,有预谋的以“合作”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其二是一些“李鬼”假冒他人名义提起诉讼,通过“煞有介事”的表现以期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前者,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者设置了“高压线”,然而对于“李鬼”们假冒他人之名提起的诉讼,法律又该如何应对呢?

  纵观司法实践,“李鬼”们的起诉在家庭财产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且表现形式也是“花样繁多”:有的假冒父母之名义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有的以虚假身份证做幌,以他人名义对真实存在的合同提起诉讼;还有些异想天开者,利用死者的名义起诉他人。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最终目的都在于通过损害他人之合法权益的手段,谋取非正当利益。

  俗语云:做贼者心虚。对于一些“李鬼”而言,其在法庭上时常会有闪烁其词的异常表现,再加上对方当事人的合理质疑和法官的缜密梳理,察觉真相并非难事。然而当真相大白之后,对于这些“李鬼”们的诉讼当如何处理,实践中不乏分歧,大多采用的方式为裁定驳回起诉,究其理由,概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的起诉条件。然细思之,此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尚有探讨之处。首先,诉状上之原告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原告,而是“李逵”被“李鬼”假冒其名,其本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未曾起诉,何来其“起诉被驳回”之基础。其次,如何送达亦是裁定驳回起诉之后的另一个困境,被告一方姑且不论,但就“原告”而言,如果将该裁定送达给诉状上之原告,则其并未起诉,如何签收?如果送达给“李鬼”,因其并非诉状上之原告,接受“驳回起诉”之送达似乎也不妥当。由此可见,“李鬼”们的非法行为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惑。

  而欲解决此困惑,离不开对“李鬼”行为的深入分析,就“李鬼”们的起诉而言,其本质上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即诉状上的“原告”并未启动法律程序,因此,对于本不应存在的虚假之诉,让其就此“终结”当为合适的解决方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终结”一共包含四种情形,其原因都离不开当事人的死亡,即诉讼中的一方主体“自然消失”,从而使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时,当以法律的名义终结本次诉讼。就“李鬼”们的行为而言,其本质亦在于此诉已无存在之基础,更无进行下去的必要,故而,在查明真相、说清理由之后,可裁定终结诉讼。同时,将此裁定书送达给“李鬼”、被告和诉状上之原告,也并无逻辑之困惑。当然,此一“终结”的完美实现和“李鬼”们因此而应受到的惩罚,尚依赖于法律条文更明确、更详尽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