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关住的是自由不是财产

时间:2020-04-30 04: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峰
  “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贾新德还是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后改为有期徒刑,随后多次获得减刑;23年后,他已是一个45岁的中年男子,于今年8月14日获释。当他回到自己家后,却发现自家的老房子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新楼房,而房子的主人却是他的邻居,一打听,乡政府于1993年将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而且其户籍也于1996年被注销。(10月21日 华商网)

  23个春秋,整个社会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但对贾新德来说,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亲人的阴阳两隔与房子被政府变卖,他真的变得无家可归了。诚然,他应为自己鲁莽与冲动的抢劫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无期徒刑的判决并没有否定其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也没有剥夺其应有的继承权和财产权,高墙铁网关住的是他的自由,而非财产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高墙之内的罪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也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这一事件却表现出过分的强调对犯罪的惩治,而忽视罪犯的改造和合法权利的维护,罪犯成了被社会遗忘的群体。其一,罪犯权利被漠视。虽然乡政府下葬贾新德的父亲,并且将其叔叔送至养老院,但政府未经调查,直接无视其存在,把他的老房子作为无主物进行变卖,甚至注销其户籍,出现如此荒谬的行为其深层次原因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不注重调查研究,拍脑袋决策;不关注群众切身权利,这些“官本位”的思想残余都是造成公民权利被侵害的重要原因。其二,罪犯权利告知渠道不畅,权利救济不到位。贾新德的房子于1993年被卖,而他却是在20年后才获知这一消息,这20年的时差充分反应了目前罪犯权利告知渠道的不顺畅,权利救济更无从谈起。

  在我国大踏步迈向法治化的当下,政府更应该牢固的树立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权利保护一视同仁,不留死角。一是充分尊重与保障罪犯权利。一个法治的国家,普通公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广泛的人权,更具标志性意义的是,被锁于高墙之内、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们其合法权益也受到同等的保护。摘掉有色眼镜,社会给予宽容,政府给予尊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二是监狱要顺畅权利告知渠道,贯彻“改造人”工作宗旨。众所周知,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改造人”才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告知权利是权利救济的前提,而及时的告知罪犯权利受损情况并尽己所能的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则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灵改造”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使罪犯真正体会“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减少改造的抵触性,从而更快、更好的重归社会。

  漠视的是权利,损害的则是公信。电网高墙之内的罪犯因其封闭性而处于社会舆论的边缘,但其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不能被无视,其合法权益不应被虚化。让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之光照亮曾经阴暗的内心,才能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