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性骚扰”如何处理?

时间:2020-04-30 04:1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建国 董严
  河北张家口宣化县纪委表示,经过纪委调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洋河南镇人大副主席刘鹏对徐晓云进行性骚扰,或两者有暧昧关系。目前,刘鹏被调到崞村镇以一般干部身份进行工作。纪委同时表示,“今后,若有新证据能证明刘鹏存在问题,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

  一方坚持刘鹏道德品质败坏、作风顽劣,向女大学生伸出魔爪。另一方坚持刘鹏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女大学生主动勾引领导,从而产生矛盾冲突。从女大学生徐晓云和刘鹏妻子李佳乐的对立观点中,刘鹏和徐晓云之间肯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宣化县纪委一句“等新证据出现后再进行处分”,根本无法厘清事件背后的真相。

  从客观角度,不管报料人徐晓云处于“被动”抑或“主动”地位,其都是该事件的中心人物,调查处理程序也应当围绕她展开。既然徐晓云已经揭开了“盖子”,宣化县的相关调查部门就应当及时主动出击,用客观、真实,并且具有说服力的调查结果告知公众,仅以“证据不足”为由为事件做一个简单的概括,显然是每个人不想看到的。

  的确,宣化县纪委对于“证据原则”理解的非常透彻,并没有在“证据瑕疵”的前提下为事件下结论。由此,性骚扰案件中的“取证难”非常明显。众所周知,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都是通过言语、行为等对女性实施侵权,由于该种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暂性、不可预估性等特点,受害女性很难固定证据,也就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受害人的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除此以外,目前的配套法律规定也存在不足。一来,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虚无”现象在此尤为突出。二来,性骚扰案归于民事案件调整范畴,属于侵权类型,不能“升格”到刑事案件范畴。即便性骚扰行为确实存在,行为人也只是按照侵权的标准,采用赔偿、道歉等手段还受害女性一个公道。所以,性骚扰的处罚力度不足,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行为的滋生。

  依靠法律,事件处理难度确实不小,即便处理完毕,也很难取得契合公众期望的效果。那么,换个角度的话,刘鹏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理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觉悟水平,不能与品质低劣、道德败坏之人一样。所以,在法律不能强力参与时,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也算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事件已铺开,如果没有证据佐证,为何又要将刘鹏调到崞村镇以一般干部身份进行工作?理由又是为哪般呢?所以,当前还需要沿着事件脉络查实下去,不能糊里糊涂的早做“阶段性结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不仅能给女大学生徐晓云一个交代,更可以洗去他人对洋河南镇人大副主席刘鹏的猜忌。雾里看花,只凭大家的主观臆断,肯定看不清事情的真相,这必将导致无端猜测,进而影响当地相关调查部门的公信力,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