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标话语权当受宪法保护

时间:2020-04-30 03:5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小静
  日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在facebook上点击“like”按钮的行为,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由表达行为,应受到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保护。无独有偶,9月份我国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一项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将新兴社交平台上的转发、跟帖等网络表达行为纳入监管视野,并规定谣言在网络上转发量、点击率超过500次,即可入罪。一项是正向强化网络话语权的宪法保护,一项是逆向约束网络话语权的规范性使用。一正一逆,无不彰显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基本权益已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鼠标话语权脱胎于“网络话语权”。法学家福柯在著作中最早提出了“话语即是权力”的观点。借助于新兴科技手段的使用及新型社交媒体的出现,网络逐渐成为人们观点表达与利益主张的重要阵地。鼠标话语权正是借以网络上点击鼠标的行为,表达个体的赞同、支持、喜好与反对、厌恶等视觉观感和心理偏向。不同于口头上的言论阐述或者书面形式的文字表达,鼠标话语权更多是通过非物化、快速点击的实现形式,如转发别人的评论、跟帖、回复,以及在社交媒体点“赞”等表现出自己的主观倾向。

  鼠标话语权的意义不仅在于点击鼠标、表达自我,更可呈现为“指尖上的监督”。许多受现实传播力所限的事件借由网络平台,被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追根溯源,个体的话语权被无限放大,而形成新的舆论风暴圈。频出的网络反腐事件正是范例。超脱于个人表达的层面,介入现实,并最终拥有改变现实的力量,这才是鼠标话语权的可贵之处。实际上,正是无数个体的接力表达与持续申张,才能汇聚成网络民意的沸腾,推动个案的进展与社会民主方程式的调整。

  鼠标话语权的宪法性保护依据并非无章可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者只是单纯地转发、回复、跟帖、点“赞”等,即使没有文字内容的存在,仍应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表达行为,归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亦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为鼠标话语权的规范使用,提出了宪法性要求,划定了现实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重建洁净网络空间,塑造以诚信为基础的传播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的网络意见表达权与对网络信息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当为强化鼠标话语权宪法性保护的题中之义。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发声应具有双重效力:一是充分保障其言论自由,以及真实、充分的表达权;二是为个人言论发表划定一定界限,界限之内,即是安全且自由的,跃出界外,但凡构成言论的挑拨,侮辱、损害他人,乃至危害社会秩序的,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