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查处的闻清良、张曙光、刘志军、刘铁男等腐败大案看,“凡贪多色”一再得到验证。色腐不仅败坏了官德,也破坏了家庭,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因色生贪,由贪起色,愈贪愈色,愈色愈贪”表明贪腐和色腐是一对孪生兄弟,忽略色腐,整治贪腐是不全面的。
其一,色腐的产生和泛滥与当下的社会风气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后价值观多元化,整个社会对婚外情、一夜情、包二奶、养情妇的态度更加宽容。人们对此不以为耻,甚至相互炫耀。在宽松甚至是些许畸形的婚恋文化氛围中,官员没有了道德压力,自然习以为常,甚至乐此不疲。要根除或者减少色腐,必须营造一个风情气正的良好氛围,建立对家庭和感情忠贞,对纵欲享乐不齿的广泛共识,彻底消除色腐产生的社会文化土壤。
其二,色腐行为相关的细化法律条款尚需健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但是如果没有模范遵守该如何惩治呢?法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对官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依靠自律或空有规定远远不够,还要有细化便于操作执行的惩戒措施。另外,制定的惩处法规不能失之于宽。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对官员包养情妇应当从严惩戒,一经查实就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在欧美国家,官员如果曝出性丑闻,就会声名狼藉,不得不引咎辞职。这种严厉打击不良作风的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其三,色腐频发和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党纪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大多不作为,不敢作为,不主动作为。只有把权力这只老虎关进笼子,纪检监察机关真正负起责任来,同时也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的队伍中来,才能有效的遏止色腐。
其四,色腐中的“情妇”不能被遗忘,这类人群必须纳入法律治理范围。盘点贪官情妇案件,为了情妇受贿,通过情妇受贿等情况比较普遍,被法律忽略的“情妇”大多属于贪女,她们基本都有唯权、唯上、唯利,甘当糖衣炮弹的腐败心理,贪女几乎已经成为孕育贪官的温床,成为助推贪腐,特别是色腐形成的重要动力之一。 “情妇”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而对情妇的“性贿赂”等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至今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以致对其在色腐中的行为法律无法实施问罪。我们期待相关的细化立法能够尽快建立起来,让其成为反色腐的一个杀手锏,而不再是道德范畴的一个行为。
另外,在干部任用中,应加强对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考察监督。我国干部选拔使用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干部选拔使用的因素很多,而道德因素不易量化考评,因此容易流于形式。对干部道德和作风问题,应注重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则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