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止网络水军和差评师正当时

时间:2020-04-30 03: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姚玮
  近十几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和网购市场的如火如荼。面对日益诱惑的市场,越来越多的商家想来分一杯羹。于是,怎样拥有更多的顾客,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各网商争夺的焦点。在这场不见硝烟的争夺战中,有些电商没有将心思放在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周到细致的服务上,而是不惜花重金聘用大量水军、差评师,以达到美化自己,排挤甚至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禁止此类雇用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差评师则是以给别人差评为职业,并通过此种手段谋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人。从“封杀王老吉营销策略”到“蒙牛陷害门丑闻”,从“360与腾讯之战”到“圣元奶粉早熟门”等一系列网络事件中,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从形式上看,他们只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一个个参与者;但实质上,其反映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正是其背后的层层关系网推动着水军和差评师的种种行为。

  当网络水军受雇于网络商家,充当竞争砝码,在和差评师或勾结或对抗的情形下,弊端更加突出。仔细考察二者的行为不难发现,大致存在如下特点:针对特定对象,出于谋利动机,散布不实言论。这不仅混淆了民众视听,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交易,扰乱了网络环境,而且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价值目标不利于电商职业道德的树立和社会公信力的维护。试想,当电商之间的竞争变成了相互间的恶意诋毁和攻击,当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变得如雾里看花般的扑朔迷离,遭受损害的绝不仅仅是网上交易市场,还有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因此,以理性的态度看待网络水军和差评师现象,并采取积极措施刻不容缓。

  在我国,网购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网络购物活动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水军和差评师的所作所为显然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商家,差评师恶意给予差评,主观上具备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客观上使他人信用受损、交易量下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其对法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可以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商家雇用水军和差评师虚构事实,美化自己,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和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品和商家的比较、鉴别和挑选;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罪,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对于电商雇用水军和差评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似乎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从民法保护到行政法保护再到刑法保护的相对完备的体系,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比如我国民法只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对于大量存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商家的声誉,民法不能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进行有效的保护;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需要达到“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的程度,对其认定,法律也无明确的规定;另外,网络行为本身的隐蔽性所带来的监管难、证据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也亟需法律的明示。

  与发达国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成熟庞大的资信体系相比,我国的网络交易环境显然不容乐观。在应对网络水军、差评师的挑战中,法律自然应当体现出其应有的刚性。立法机关应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立法规范,尽快出台关于健全网络运营监管的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发展实践,及时补充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让网络社会有法可依;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力度,集中力量打击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恶性行为,严惩当事人,以起到对其他人员的警示作用。除此之外,在自媒体语境下,我们每个参与其中的网民都应提高自身媒介素养,自觉承担起社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不再“出卖”自己的网络话语权,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水军和差评师现象;网络服务运营商也应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价系统,以改变目前几乎完全依赖买家评价的单一评价模式。唯有形成合力,才能使恶意的水军和差评师无立足之地,才能还网络交易市场一片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