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9月17日在首都机场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冀中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案件是一个悲剧。其悲不仅在于他犯罪前的不幸经历和他的行为给亲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更在于他冲动之下以身试法给社会安全造成的损害。冀中星在犯罪之前,不是一个罪恶之人,被冀中星损害的公共安全,却是我们每一名社会成员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冀中星犯罪前的伤痛令人痛惜,他因此产生的偏激情绪也可以理解,但是并不能得出他除了报复社会和实施犯罪之外就没有别无选择的结论。因此,冀中星的不幸伤痛并不能成为法律豁免的理由。
出于对社会分配失衡、贫富悬殊、官僚主义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痛恨,一些网友将这种怨恨指向国家体制,把冀中星看作是遭受不公待遇的底层群众的缩影,从维护访民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出发关心冀中星的定罪量刑,但忽略了他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理性预见这种极端行为一旦被仿效可能引发的灾难后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全体国民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才能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无论何种原因和形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是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大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严肃执法,也要求全体国民对于法律的权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维护,我们只有以更高的觉悟来维护和坚守法律,才能真正有效避免冀中星的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