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该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这一保护消费者“后悔权”的无因退货制度,因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以及部分商品不能退货的限制性规定,让不少人认为此举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偏袒商家之嫌。
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误读。无因退货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不但没有剥夺消费者权益,反而规范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公平正义法治原则。长期以来,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的盛行,消费者被商家忽悠和欺诈的情形也屡见不鲜,立法上给予消费者实实在在的保护,势在必行。也正是基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新修订的《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无因退货制度的设置,无疑更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毋庸置疑,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无因退货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强化消费者地位的同时,也会带来权利滥用的空间。从以前的诸多网络购物案例中,不难发现,少数消费者利用法律法规的某些漏洞,故意频繁退换货,甚至为骗“运费险”恶意退货、去竞争对手的网店里购买全部商品然后退货。如此做法,不但商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有损交易的公平和社会诚信。有鉴于此,新《消法》对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买家承担运费、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等限制性规定,并明确列举了定做商品、鲜活商品、报纸期刊、电子书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畴,避免了因消费者滥用权利可能导致商家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既兼顾了市场规律,又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理性主义的完美体现,值得充分肯定。
法律的精髓在于权责对等,公平正义是其生命力的不竭源泉。作为消费行为的两大主体,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理应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尽管在交易过程中,某些时候消费者会处于弱势地位,但绝不能因此而对其赋予更多的“特权”。无因退货的限制性规定,堵塞了恶意退货孳生的漏洞,则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又可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失衡,促使商家与消费者实现“双赢”。有理由相信,无因退货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必将有利于消费市场的良性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