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执行更需要转变观念

时间:2020-04-30 00:2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魏杰
  今年10月初,我国第一部《旅游法》正式生效。这一部法律,从立法理念上来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而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实施,这样一部用心良苦,又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在颁布一个月以来,其影响力真的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吗?

  此次颁布的《旅游法》,最大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而此前我们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法规,其调整手段更多地依赖于加强行政管理。然而,过去的经验证明,单一的调整方式,已经和旅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消费者也不买账。旅游市场的投诉和愈演愈烈的矛盾冲突,已经影响到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在《旅游法》颁布的前一年,频繁出现消费者与导游发生肢体冲突等现象,甚至出现了导游因消费者不参加自费项目故意不停车而迫使消费者只能在车上小便的新闻。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正当其时,这不仅是我国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逐渐减少行政管理色彩,向服务型机构转变的契机,也是旅游市场激浊扬清的洗牌时机。事实上,无论是旅游业者还是消费者,都寄希望于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够矫正市场上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而旅游业者已经意识到,这些不规范的短视行为不仅影响旅游市场的发展,也侵害了包括旅游者和市场服务者等在内的多方利益。

  更切中肯綮的是,旅游者的权利义务首次在法律中得以明确。可以说,旅游市场的混乱局面,消费者并不是可以免责的单纯的受害者。一方面,游客缺乏合同意识,对当地文化缺乏尊重,缺乏对景区的保护意识等等都使得旅游业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另一方面,诸如“零负团费”的出现,固然有动机不良的旅游业者恶意欺诈的事实,但这也反映了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认识存在误区,消费观念落后的问题。事实上,作为消费者的游客也应该有基本的市场观念,对服务支付合理的报酬是游客应有的意识。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我们都有公平的价值追求,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我们更加注重对民商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旅游法》的出台,改变了单纯强调一方权利义务的局面,将游客这一消费者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针对《旅游法》的实施,很多旅游从业者做了诸多服务、收费方面的调整。然而,在10月期间,我们还是遗憾地看到了“零负团费”或低团费的旅游项目,以及部分游客被骗甚至被殴打的旅游经历。这说明整个旅游市场,在法律的调整之下,仍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整期,而更需要转变的则是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观念。旅游业者要想在旅游市场中获得健康发展,价格战和欺诈手段都不是明智之举。对于游客来说,不仅应文明出游、遵守合约,也要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旅游项目,让此类低价市场彻底在旅游市场中消失。法律永远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也只能调整一部分利益关系,而对于游客来说,法律当然会提供基本的权利保障,但要想旅途不添堵,重要的仍是自身观念的适时更新。